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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15:18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台東18歲女子今年1月到高雄遊玩,借宿她父親好友25歲黃姓男子家中,事後卻指控有愛
滋病的黃涉性侵她,害她也染病,怒報警提告。黃姓男子稱是女子主動爬到身上性交,隔
天還載去買避孕藥;高雄地檢署發現,女子2個多月後才驗傷,無法佐證性侵,加上黃也
未得愛滋,事證不足,處不起訴處分。
18歲女子指控,黃姓男子跟她父親是好友,她今年1月31日到高雄遊玩,因為訂房出錯而
無處可去,便去借宿黃的住處;隔日凌晨12點多,黃卻違反她意願性侵得逞,害她感染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即俗稱愛滋病。女子對黃提告強制性交罪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
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明知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罪嫌。
黃姓男子應訊承認兩人有性行為,否認性侵,表示「她自己脫褲子,爬到我身上」,並主
動幫他口交,再性交,後來就睡覺,女子從頭到尾沒拒絕,隔天還要求載她去買事後避孕
藥。
檢方查出,女子今年4月1日才去台東的醫院驗傷,距離案發時間2個月以上,診斷結果為
處女膜有陳舊性裂傷,僅能證明她曾與人發生性關係,且兩人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也各說
各話,無法佐證有無違反意願,加上黃姓男子抽血檢驗根本沒得愛滋,也缺乏其他事證,
黃的犯罪嫌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