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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15:47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我遇到XX,他叫快去睡覺,我就說我要抱抱,就去廚房,不但抱我,還強吻…」雲林
縣某計程車行38歲曾姓司機去年2月間被控在廚房內,強吻才念國中1年級車行千金,少女
將過程寫在日記裡頭被學校老師發現,告知老闆娘報警處理,一審被判8月徒刑,檢方認
判太輕,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可上訴。
當時年僅12歲的車行千金,案發2天後在日記「…今天要睡覺前,我遇到XX,他叫快去睡
覺,我就說我要抱抱,就去廚房,不但抱我,還強吻,雖然很開心,但被媽唸差不多一點
突然很不開心!我被你抱了很多次,但親,又很好,我會進量勇感(儘量勇敢)的你親的
!…」。
2個月後,少女學校老師檢查其日記時發現不對勁,告知少女的母親,老闆娘得知自家車
行司機竟然猥褻女兒大為光火,立即報警處理。
曾否認對女學生有猥褻行為,他辯稱,那天他在車行的廚房弄東西吃,少女從後面抱住他
,他轉身推開她,轉身時可能不小心碰到其胸部,但沒有親她嘴唇。
辯護人表示,從少女日記所載內容,可以看得出來少女情竇初開情懷,且少女一直挑戰自
己的作法,所以究竟是少女主動要來擁抱曾,還是曾主動去抱少女,仍然可疑,依罪疑惟
輕及無罪推定原則,請對曾為無罪判決等語
少女指出,認識曾後有一點喜歡他;去年2月16日,在廚房裡,曾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先
從身後環抱她,然後又到她前面摸她的臉、親她的嘴唇,一開始不知道他要做什麼,後來
他靠她越來越近,她就大概知道他要幹嘛。她還指控對方用手用力抓揉其胸部,痛到去看
醫師,但因少女證詞反覆,且僅單一指述,未獲法官採信。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依現有事證,仍無從認曾於案發當日對少女所為自身後環抱進而親
吻嘴唇的猥褻行為,確實違反少女意願。原審量處有期徒刑8月,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
刑也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