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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3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臺北報導
四十五歲歐姓男子一○七年任教桃園某國小期間涉性騷、猥褻多名女童,女童直到上性平
教育課程才知道遭侵犯。一審認定只是短暫觸摸,十六次犯行,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七年
;但高院認為歐有五次行為是猥褻而非偷摸,昨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九年,其餘證據
不足無罪。
歐男被控一○七年九至十一月間,連續對十一名女學生性騷擾,包括「公主抱」用嘴磨蹭
臉頰、拉到教室角落摸胸觸下體。一名女學生說,老師要給她餅乾她未取,問她「為什麼
不拿?」接著把她推到回收室角落亂摸,還問「可不可以親一下?」當時她以為老師只是
在玩,後來才發現不只她一個人有這遭遇。
歐有十九年教學經驗,案發後被停聘,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法院審理時歐否認犯
行,辯稱因在校得罪很多人,學生受其他老師影響才指控他。
但有女童證稱多次被歐搔肚子、摸胸,直到聽了學校介紹身體「紅燈、綠燈、黃燈區」的
演講才知道有問題,向父母、老師訴說。
桃園地院認為十一名女童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有這樣的日常經驗,認為歐姓老師搔癢、
遊戲或是假裝關心課業分散注意力「偷摸」,女童來不及反應,認定是性騷擾。
高院則認為歐曾猥褻四名未滿十四歲女童五次,從時間長短和女童回答「不舒服、不喜歡
」來看,顯然不是偷襲、情節輕微的性騷擾,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論處。歐從未反省、避
重就輕,改判九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