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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06:55 聯合報 /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70歲洪姓男子被控於2019年12月間,到女被害人車庫聊天時,未經她同意涉嫌隔著衣服撫
摸她胸部及下體,接續隔著衣服以下體磨蹭她下體。台南地院依洪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
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洪和女被害人是鄰居,洪於2019年12月12日下午6點多,到她住處車庫聊天,未
經她同意,隔著衣服撫摸她胸部及下體,接續隔著衣服以其下體磨蹭女被害人下體,女被
害人家人發現她食慾異常,調閱住處車庫監視器畫面後,始知上情,由女被害人家人報警
法辦起訴。
被告洪否認有強制猥褻。供稱,他沒有隔著衣服以生殖器磨蹭女子下體,只是與她說話比
較靠近而已。兩人講話很投機,女子並沒有說不要或抵抗。女子當時說不要,是怕被外人
或被告家人看到,未勃然大怒,未將他趕走,並無違反她的意願。
法官經查勘驗,車庫監視錄影檔案,洪除隔著衣服以手撫摸女子胸部及下體外,並有隔著
衣服屈膝向前以其下體磨蹭女子下體事實,洪辯稱未隔著衣服磨蹭女下體,僅是因說話比
較靠近等語,不足採信。
洪雖辯稱他和女被害人互有好感,對她猥褻行為並未違反意願。法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及
譯文。查出,洪多次向女子表示「你乎我弄一次」(台語),但女子表示「你就有某,就
有某,有就好」、「我不要啦」(台語),可知女子知悉洪為有配偶的人,明確拒絕洪對
其示愛言詞及性行為甚明,並非洪所指「打情罵俏」,認定未經女子同意進行強制猥褻,
量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