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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2:24 聯合報 / 記者張議晨 / 高雄即時報導
曾姓男子和前女友A女分手後走不出傷痛,開價每小時1千元請A女來陪他聊天吃宵夜,沒
想到曾男懷疑A女另結新歡,竟然在房內醋勁大發,不僅對A女拳打腳踢,還拘禁她凌虐、
性侵長達12小時;隔天A女趁曾男取外送餐點空檔時逃脫,從曾男住處2樓陽台跳下,冒著
骨折疼痛跑到派出所求助,高雄地方法院依傷害、性侵等罪判曾男徒刑7年2月。
前年8月初,曾男與A女分手後不到1個月,因為思念A女,每小時開價1000元請她到住處陪
伴;A女答應後8月29日深夜赴約,兩人先到鄰近的六合夜市買消夜,隔天凌晨1時許再一
起返回曾男住處。
沒想到宵夜吃到一半,曾男懷疑A女另結新歡,在房內質問強逼A女解鎖手機,A女不從竟
遭曾男呼巴掌,還用腳踢踹、拿掃把毆打等,A女在房內遭虐直到隔天上午9點。
後來曾男釋出善意,強調只要A女將手機解鎖,並把這支他送的手機還來,就放她自由。A
女為求脫身,同意曾男要求,沒料曾看到手機裡A女和新男友的對話紀錄,竟男醋勁大發
情緒失控,強逼A女和他發生性行為。
當天中午12時許,不堪凌虐的A女,趁曾男下樓去拿外送餐點時,鼓起勇氣從二樓陽台跳
樓,冒著左、右腳蹠骨、跟骨骨折的劇烈疼痛,爬到機車上騎到附近派出所報案。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曾男否認拘禁、性侵A女,強調是A女自願和他上床。但法官認為,
如果曾男沒拘禁A女,她為何要無視生命危險,從2樓陽台一躍而下,加上醫院驗傷紀錄等
,都可證明A女遭到性侵、凌虐,因此不採信曾男說法,依傷害、性侵等罪判他7年2個月
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