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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17:07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1名少女因父母離異,與繼父及繼祖父同住,曾遭繼父猥褻,後更遭繼祖父性侵3年之
久、多達82次,直至就讀高中二年級,少女不堪長期受辱離家出走,向友人求助報警,一
審判繼祖父7年10月徒刑,繼父則判8月徒刑,緩刑2年,繼祖父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
審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可再上訴。
少女證稱,因父母離異,監護權歸父親,父親因工作關係搬離,她與阿公、阿嬤同住。國
二開始,阿公就用手碰觸她身體,性侵她。對方甚至以如不照做就會對阿嬤不好的理由,
逼她照做,有幾次她不願意配合,發現阿公真的一直對家人生氣,摔東西並且罵髒話,或
告訴阿嬤不讓她使用手機。
檢警調查,2011年2月初晚間,繼父誤以為少女仍在熟睡,開啟房門,將手伸入內褲內撫
摸其下體、臀部、大腿,她驚醒後,因恐懼而未出聲。之後繼父因工作關係搬離,少女與
繼祖父等人同住。
未料,繼祖父自2016年3月間起至2018年8月間,少女就讀國中二年級起至高中一年級期間
,以兩周至少1次的頻率,在住處房間內或住處外農田內,以手指或要求少女撫摸其下體
直至射精等方式,對少女性交,共計60次。直到少女就讀高中二年級期間,繼祖父則直接
硬上少女,共計21次,更有次遭少女抗拒作罷而性交未遂1次。
後因少女不堪長期受辱,2年前離家出走,並向友人求助,在友人陪同下報案求助,整起
事件才曝了光。
一審審酌,繼父犯後坦承犯行,與少女達成和解,也獲得少女原諒,判處8月,緩刑2年。
至於繼祖父雖坦承犯行,考量性侵時間長達3年之久,次數多達82次,對少女身心健康和
人格發展戕害甚深,迄今未與少女和解或獲得少女諒解,判處7年10月徒刑。繼祖父認太
重,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