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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骨折躺擔架轉院 隨車救護員竟趁他不能動「手伸褲內撫下體」
111-06-05 地方中心孫英哲、魏嘉良/彰化報導
一名男病患去年九月間從臺南新樓醫院轉院回新竹,搭乘民間某救護車行經國道北上嘉義路段,隨車的張姓男救護員竟趁病患骨折,躺在擔架上不得動彈,恣意伸入褲內撫摸下體,猥褻得逞。男病患不甘受辱,事後向國道警察報案,經調閱車內監視器影像,確認犯行並告上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張男也曾因碰觸男性友人生殖器遭訴,和解竟又再犯,已犯乘機猥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中指出,男病患右腳骨折需平躺在擔架床上,去年九月中搭救護車轉院回新竹途中,於國道一號北向二百八十一點四公里新營服務區至嘉義交流道路段,及後續行車至竹科交流道出口前,連續遭張姓隨車救護員徒手伸入褲內撫摸陰囊,並以手指摳弄龜頭及套弄生殖器猥褻得逞。
被害人事後向國道警察第三大隊報案,經彰化地檢署偵查後起訴。檢警查出行車資料和車上監視器影像等事證,張男自己也坦承犯行,表示他目前在學念研究所兼職救護車隨車人員,雖有意願和解,但不被對方所接受。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張男擔任救護車救護人員,救護病患應潔身自愛卻不知檢點,利用對方身體不適趁機猥褻,造成被害者心理難以抹滅的創傷,「犯罪手段惡劣,破壞社會大眾對於救護人員之觀感與信賴,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莫此為甚」再犯不宜宣告緩刑,判他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