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10歲女童胸部給100元打發 補教男師猥褻罪遭判刑
前年任職補習班的黃姓男子,利用指導10歲國小女生學業的機會,伸手對女童摸胸,黃犯
案後給她100元要她去買雞排吃;檢方起訴後,黃男否認犯罪,台北地方法院依據相關證
人證詞,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2020年4月18日下午,黃男在補習班辦公室內,將手伸進國小女生衣服內
撫摸胸部,她後來向母親反映,母親向婦幼警察隊報案。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被害人、被害人母親及補習班學生等人的證詞,認定被害人指述
出於親身經歷,並非虛構,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及對被害人身心狀況的影響,判處有期
徒刑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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