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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9:44 聯合報/ 記者陳弘逸/高雄即時報導
黃姓女兵去年與已婚軍中學長單獨外出,吃飯、兜風還到旅館投宿,同住一間客房,事後
對方妻子提告求償70萬元。黃女辯稱是敬重前輩,無法拒絕,兩人同房也未同床;地院認
為,黃理應知所分際,且踰越一般正常社交往來,判她須賠償6萬元。
判決指出,黃姓女兵去年9月22日凌晨0時13分許與已婚軍中學長,在屏東某旅館投宿,該
名軍中學長的配偶認為,此舉已逾越普通同事交往分際,侵害原告的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
大,使她精神痛苦不堪,向對方求償70萬元。
黃姓女兵辯稱,軍中學長是前輩,剛出社會相當敬重對方,不敢有所違抗,因此當天離營
遇到對方,一起用餐,應邀搭車兜風聊天,當時已是凌晨,對對異地陌生,又無交通工具
可返家,便聽從建議就近過夜,兩人雖同住一家旅館客房,並未同床,也沒有任何踰越份
際的事。
地院認為,黃女是具有相當智識程度的成年人,理應知所分際,避免與有配偶的人同住、
過夜,即使對方是軍中前輩,也得以拒絕同住一房或要求分住二房,但卻選擇同住一室,
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往來的份際。
雖然未能證明二人同睡一床或為性交行為,但足以破壞軍中學長與配偶的婚姻;法院斟酌
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認為原告請求70萬慰撫金數額過高,應以賠償6萬元為適
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