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4歲少女交往半年%5次 家長提告色男認錯獲原諒...輕判免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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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陳姓男子2020年6月起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陳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仍在未違反
其意願下在租屋處或打工處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少女返家後因有異樣被母親察覺追問,
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陳坦承不諱,後來也與少女與其母親達成調解,法官依5
個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桃園地院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2020年6月起至同年12月止,與當時未滿16歲之少女交往
,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陳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僅15歲,但控制不了欲念,分別在租屋處或
打工處等地,在未違背少女意願下先後與少女至少發生5次性行為,少女事後出現異樣反
應被母親察覺,追問下少女坦承與陳男發生親密關係,母親因而向桃園市警察局婦幼隊報
案提告。
陳男在桃園地院準備程序庭與審訊時均坦承犯行不諱,少女則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庭上
與母親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少女提供2人LINE與臉書對話截圖翻拍照片、桃園市警局婦幼
警察隊受理性侵害報告書等證件佐證,足認被告犯行與少女指控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受害少女未滿16歲之少女,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之判斷性自主能
力,未能克制自己性慾與之為性交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足生不良影響,考量
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及母親達成調解,調解條件則為被告需向政府立案慈善機構捐
款,並已履行完畢,少女之母於準備程序亦指稱,願意給被告自新的機會等語。
法官認為,被告陳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犯後坦
承犯行,事後已與少女及少女之母調解成立賠償完畢,並獲得諒解,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依5個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需
付給公庫1萬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