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31歲陳姓男子向女性友人借住租屋處,竟趁機在洗手台下方裝設錄影鏡頭,偷錄2名女性友人淋浴春光,事後向每人各賠償40萬元代價和解,向新竹地院換取緩刑5年。
法官調查,陳男基於妨害秘密、妨害隱私犯意,去年5月6日凌晨1時許,在其向友人借住的新竹縣新豐鄉住處浴室洗手台下方,以雙面膠帶黏貼裝設並開啟攝錄功能錄影鏡頭後,無故竊錄二人脫衣沐浴之非公開活動,及2人因洗澡而暴露性器官等身體之隱私部位得逞。事後被友人發現而報警循線查獲,並扣得陳男所裝設的攝相鏡頭1枚。
法官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隱私觀念,更造成他人心理不適,所為誠屬可議,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然因雙方金額差距過大,未與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最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2月。
事後陳男各以每人40萬元代價,終於與兩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上訴換取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