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0 10:44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2013年發生,女生國中生到高中生左右
台中1名補教男老師11年前對當時僅13歲女學生擁吻、摸胸及下體,還大膽在補習班內和她性交,少女內心陰影多年揮之不去,甚至影響親密關係尋求諮商才曝光。法院考量,男子已全部認罪,也和女子調解、賠償,審酌他仍從事補教業有正當工作,依5個妨害性自主罪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2013年8月任教期間,明知女子當年才13歲就讀國中一年級,2度在補習班走廊和她接吻、撫摸胸及臀部,還在廁所內解開她內衣親吻胸部、手摸下體。
男子還約對方到台南玩,又趁著獨處時在公園將她拉到一旁摸胸猥褻,2014年6、7月間,還大膽在補習班內朝少女親吻、性交。
女子時隔10多年,因內心陰影揮之不去,更影響她親密關係、人格發展,後來諮商期間才吐露遇害一事報案提告後才曝光。
檢方訊時,男子僅坦承和少女接吻,但否認有摸下體、指侵,也表示自己沒有對女子說「你看舒服嗎?」「我很高興擁有你的一部分」等語。
台中地院審理間,男子改全部認罪,被害女子也指證歷歷,也提出相關諮商佐證。法院認為,男子犯3年以上10年以下重罪,其對少女性交造成她身心健康、人格不良影響,考量僅性交1次,又未違反意願,且男子已經和女子調解成立、賠償,女子也同意給予緩刑。
法院認為,男子已知悔悟,考量他現有正常工作,仍在補教業任職,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依1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1年6月、4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7至8月,一共5罪應執行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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