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2024-12-05 01:48 聯合報/ 記者
陳恩惠
/桃園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他把小妹的國中同齡閨密吃了 對方媽氣炸後果曝光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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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服務業的21歲陳姓男子,去年與仍就讀國中的幼妹的好閨密交往並上床挨告,桃園地
院依對於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將他判徒刑2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示意圖/AI生
成
桃園陳姓男子由於就讀國中的小妹經常帶閨密回家,雙方因此認識並來電,進一步交往成
為情侶,去年8月間某日趁小女友雙親外出,兩人偷偷在香窩滾床單,後遭她媽媽發現氣
炸提告,桃園地院依對於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2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21歲陳姓男子與小妹國中女閨密因故認識成為情侶,明知小女友是14歲以
上未滿16歲女子,竟基於對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的犯意,於2023年8月26日凌晨0點,在小
女友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住所,發生性行為1次。後經小女友母親經由雙方LINE對話,察覺
有異,氣得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警究辦。
陳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還有小女友及陳男幼妹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的情節
相符,並有陳男與小女友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小女友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單等在卷可稽,被告陳男犯行應堪認定。法院進行準備程序庭時,被告陳男自白犯罪,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明知幼妹同齡的國中好閨密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對於性知識
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仍與少女為性交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
響,所為實屬不該;考量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本案犯罪情節、素行暨被告於警詢自述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等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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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服務業的21歲陳姓男子,去年與仍就讀國中的幼妹的好閨密交往並上床挨告,桃園地
院依對於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將他判徒刑2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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