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440148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徐姓、高姓男子認識酒吧1名年輕女員工約回家玩牌朝她灌酒,還合力押上床脫光衣
物,2男甚至輪流對女子口交、性交得逞,犯後均否認辯稱,女子覺得他們長得不錯,想
試看看;法院認為女子指證歷歷有驗傷等可佐,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2人均7年6月,可上
訴。
檢警調查,徐、高2020年10月26日在北區中清路酒吧認識女店員,雙方暢談愉快在約去唱
歌喝酒,27日凌晨2點多再到徐男住處繼續聊天,3人邊玩牌、喝酒,徐男竟趁著酒意將女
子強拉進臥室,高也尾隨在後。
2人不顧女子反對,竟共同將她壓制在床上,輪流多次對女子口交、性交,後來經女子表
示朋友要來接她才讓其離去,女子當下就向朋友哭訴遇害,並陪同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時,徐男否認性侵辯稱是合意性交,還說喝酒時3人有聊到發生性行為這件
事,女子還說她已經很久沒做,覺得徐、高都長得不錯,好像可以試看看。高則說,女子
自稱雙性戀,男生女生都可以,並稱他們都長得不錯可嘗試看看。
女子證稱,在徐男家玩牌輸了要喝啤酒,她遭灌酒被徐拉進房間壓在身上,高就過來脫她
衣服,自己無力抵抗2個男性就遭脫光,慘遭2人輪流口交、性交,自己酒醉又無力,有一
直說不舒服、不希望這樣,但仍被壓手、掐脖硬上,且徐、高都沒有戴保險套。
法院查,女子驗傷其左手、額頭及脖子多處紅腫,與其陳述遭拉進房間、壓在床上及遭掐
脖相符;女子朋友也說,當天載她回家時女子爆哭、情緒崩潰,還說覺得很髒想洗澡,勸
說後才去驗傷,事後還得去看精神科。
法院審酌,徐、高為逞私慾對女子性侵釀身心受創,犯後否認沒有和解賠償,審酌一切情
狀後依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均判徐、高7年6月徒刑。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侵訴字第九號
補充辯詞:
徐○○律師:
本件甲女指述本身有瑕疵,本案精神鑑定報告也不足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甲女在依社
會觀念較複雜的酒吧工作,又隱瞞自己年齡,伴隨審理過程,甲女過往經歷逐一浮現,可
認甲女非一般尋常女子,有複雜社會生活背景、交往複雜。甲女對當時男友為誰此節,與
相關證人證述都不一致、互有矛盾,可推論甲女對本案指述恐出於複雜或不良動機,況本
件多有蹊蹺之處,甲女離開後,回到家中仍傳訊予共同被告其中一人告知平安,顯與遭遇
重大侵害之人之反應不相符,本案亦可看出檢察官在偵查中不無懷疑甲女是否基於性交易
對價不成而要誣陷被告。依本案精神鑑定報告,鑑定人所採用心理衡鑑工具,係在所有創
傷事件所共通使用、泛用型工具,並非特別針對性侵案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判斷所使用
工具,並不能以此來認定倘若受測人甲女有創傷就必然是因為性侵事件所導致。本案二名
被告已互相做證另一被告之犯罪事實不存在,本案除甲女之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證被
告之犯罪事實。
丁○○(即高○○)律師:
鑑定創傷症候群最初設計用來當作治療,鑑定人醫師只就甲女當下自述心理狀態去做量表
,所以僅偏重甲女自己的陳述,其實就是以甲女自己的陳述為基礎而做心理鑑定。實務上
亦有被害人未被鑑定出有心理症候群,法院仍認不能以沒有創傷症候群而認為性侵不存在
,基此可知創傷後症候群是否存在與性侵有無並無一定因果或必然關係,因此創傷後症候
群不能當作性侵害事實之補強證據。另依甲女的年齡、當時從事職業、與被告二人會面的
時間地點、交際應酬的場合,較不能以一般合意性交的標準去審視。
(一)被告等既有與甲女為性交行為,又為如上抗辯,則本件爭點即在於:甲女於案發過程
中有無表示拒絕性交、是否有抗拒舉動、被告等所為是否違反甲女意願。茲分敘如下:
1.甲女於偵訊證稱:當天下班後在店內跟被告等聊天,被告等一直找伊玩遊戲,被告等問
要不要換地方,伊想說可以與被告等當朋友、想繼續與被告等玩,就答應邀約,徐○○就
發1個地址給伊。伊先回家放東西,再搭計程車去真善美大廈,該處是徐○○之住宅,抵
達之後先玩撲克牌,輸了要喝啤酒,伊就與被告等玩牌、飲酒,被告等灌完伊酒後,徐○
○就拉伊進房間,將伊壓制在床上,伊背部朝上,丁○○過來脫伊之衣服,伊穿白色上衣
及黑色點點裙子,因伊有飲酒且被告等是男生,伊無法抵抗,衣物全遭脫去。被告等強制
要伊口交、強塞性器到伊口中,伊有飲酒沒力氣抵抗,當時伊趴著,被告等輪流以性器塞
伊嘴巴及自後方塞進伊之陰道,次數不記得了。伊有說伊不希望這樣,身體因喝酒不太能
反抗,被告等有壓伊手,後來被告等將伊轉至正面,掐住伊脖子,正面時性器官也有插入
,被告等都沒戴保險套。後來伊找機會出來接室友電話,被告等才讓伊離開,伊確定沒同
意發生性行為,額頭及頸部傷勢是當天性侵害造成,左前臂紅腫及割傷是因無法接受這樣
事實,想要自殺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與徐○○僅是案發當天認識,當天被告其中一人用LINE給伊地址,伊
坐白牌計程車前往,被告等在路口接伊。當天有玩遊戲,用這種方式來勸酒,是喝啤酒,
伊喝多了,到後面就意識也不太清楚,只記得中途有想離開過。當時被告其中一個脫伊的
衣服,伊全身衣服連內衣、內褲都脫掉,不確定有無手指插入陰道,但生殖器的部分記得
有,被告2人都有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伊有拒絕、有抵抗,被告等將伊強壓在床上,
有要求對他們口交,有一個人在對伊插入生殖器時,另一個人要求口交,同時進行,性交
的姿勢應該是伊趴著,被告等從背後以性器官插入,不記得有無男上女下性交姿勢,記得
被告等沒戴保險套。伊不記得是用什麼樣方式去拒絕他們,伊應該是有想抵抗,但是因為
時間過得很久,伊不確定到底當下是口頭說的還是身體去抵抗。伊前往之前即稍微有醉意
,上樓時就稍微有頭暈,在徐○○家中喝酒後就已經快要喪失控制肢體的能力了。完事後
當下伊就是想要離開,所以趕快連絡朋友,然後就穿衣服就走了等語。
互核甲女於偵訊及審理之證述,有關其係在工作地酒吧結識被告等,案發當日方認識,其
有在被告徐○○住處先玩遊戲、飲酒,連續飲酒後已有醉意,之後遭壓制在床、脫去衣物
,遭被告等以性器口交及插入陰道,其有表示拒絕、有抵抗,但因不勝酒力,無法出力抗
拒、無法控制肢體等情,均大致相符。至甲女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記得是用什麼樣
方式去拒絕他們,伊應該是有想抵抗,但是因為時間過得很久,伊不確定到底當下是口頭
說的還是身體去抵抗」等語,固故與其於偵訊時證稱「伊有拒絕、有抵抗」等語,有所出
入,然按性侵案件之被害人於遭性侵害之際,身心均受強大傷害,加以受到性侵害後所引
起之反應,諸如對安全之顧慮、再度受害之恐懼、情緒低潮、焦慮、因恐旁人得知而產生
之靦腆情緒,以及對性產生之反感等因素交錯下,本難期待其於事後司法程序之歷次證述
中,得以分毫不差地拼湊案發過程之全貌,且其為避免再次受傷而不願回想其過去之被害
經驗,故其就上開細節之記憶已因時間之經過而逐漸淡忘,致發生前後所述不盡一致之情
形,不違事理,尚不能以其上述細節前後陳述不一,遽認其證述不實(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597號判決參照)。
甲女證述雖有上開前後不盡相符之處,惟其證述遭被告等壓制、脫去衣物後性交,伊因飲
酒無力法出力抵抗等節始終證述一致,況本件案發日為109年10月27日,距甲女於本院審
理作證時即112年3月28日,已有2年又5月,或因日久記憶模糊,就部分案發細節證述略有
出入,實屬情理之常,自難苛求其於事後能就所有事物正確仔細描述無訛。又衡情甲女經
歷遭受性侵害過程,常人均可認係極端痛苦而難以忍受之經驗,甲女驚魂未定,無法完全
記憶案發過程實屬合理,如要求甲女於審理時證述案發過程須與其先前偵訊之記載完全一
致,實屬強人所難,是本院認為甲女審理時所述縱有些微記憶不完全及與偵訊筆錄記載不
一致之情形,仍不影響其證詞有高度之憑信性。
2.甲女既證述案發當時已有酒醉、不勝酒力情形,參以被告徐○○於警詢供稱:當天伊等
與甲女先在餐廳喝酒喝了一陣子,甲女問要不要續攤。案發後伊致電甲女,僅係欲詢問甲
女是否安全到家,因甲女也喝了很多酒等語;被告丁○○於偵訊亦供稱:當天大家約六、
七分醉等語。綜上已足認甲女於遭被告等壓制、脫去衣物、性交前,確已因不勝酒力而致
操控身體能力低落,則本件本難期待甲女當時可做出有效、具體之抵抗。況依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所載,甲女於案發當天下午經驗傷結果,外陰
部固無明顯外傷,然有左前臂紅腫、額頭紅腫、左頸紅腫、右頸多處紅腫等傷勢,此均與
甲女證述其遭拉進房間、遭壓制在床、背部朝上之姿勢而遭生殖器插入及之後身體遭轉至
正面,脖子遭掐住等情,論理上得造成之傷勢相符,且戊○於偵訊證稱:接到甲女後,手
腕那邊看起來有勒痕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女換成醫院的衣服時,我們也能看到她
手腕上的紅腫等語。參以被告均為成年男性,甲女案發時尚未滿18歲,被告2人佔體型及
人數優勢,可輕易壓制甲女,自無須採取劇烈手段造成嚴重傷勢,即可遂行將生殖器插入
甲女陰道而對甲女強制性交之行為。
3.再者,甲女係因與被告等在酒吧達成「續攤」合意,最終方前往案發現場此節,甲女證
述及被告等供述並無出入,可認定為基礎事實。觀諸甲女與LINE暱稱「威」於案發當日通
聯對話紀錄截圖,可見甲女於案發前傳送「我先回家你要開嗎?我沒什麼錢了」、「可是
是姐姐的客人我才拼命的喔」、「地址」、「馬上到」、「我等車到喔」、「謝謝你」予
訊息被告徐○○;被告徐○○則回應「我給你、沒關係吼 傻瓜」、「我也是因為你我才
拼命的吼」、「等等妳來 看要給你多少 我們再給妳 」、「是我們要謝謝妳」等訊息。
被告徐○○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稱:甲女稱「你要開嗎」應該是指要唱歌的開包廂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甲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那時候應該是指開唱歌的包廂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265頁)。則細譯上開LINE對話內容並配合被告徐○○、甲女上開所述
,足認甲女與被告等於案發前在酒吧達成之「合意」,純係「續攤」,且本欲以KTV為「
續攤」場所,實無任何談及性交甚或性交易內容,至被告徐○○雖以LINE傳送「等等妳
來 看要給你多少 我們再給妳」字眼,然綜觀雙方LINE全部內容,可知此允諾支付甲女金
錢之舉動,不論是基於相談甚歡下,禮貌性酬庸甲女於下班後之「朋友陪伴」,抑或即是
甲女平時在酒吧「陪酒工作」之延長所應給付報酬,自無從藉此推論係約定性交易之代價
。又甲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告訴戊○及當時男朋友(按即丁男)等一下要再出門,
要跟客戶去喝酒聊天,出去跟朋友喝酒,戊○有提醒伊說時間也很晚了,問伊是不是真的
還想出門。伊請戊○大概幾點的時候來接伊,有傳遼寧路608號的地址給戊○等語。佐以
卷附甲女與戊○於案發當天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甲女先傳送「遼寧路一段608號」訊息
予戊○,戊○傳送「快結束跟我說」予甲女,甲女即回應「好、等等4點到樓下等我」,
並參酌被告等與甲女於案發前搭乘電梯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所顯示錄影時間,被告等
與甲女係於案發當天約2時43分許一同搭乘電梯上樓等節。綜上,甲女進入案發地大樓電
梯上樓時,距甲女指定戊○前來接送之「4點」,已不足1小時20分鐘。則衡諸常情,設若
甲女已有計畫與被告等飲酒玩樂後,再續行性交行為,則需耗費相當時間,甲女諒不至指
定戊○於如此短暫時間後即前來接送。是本件亦查無任何證據可證明甲女係與被告等事先
合意覓地進行性交或有計畫將為性交行為,是甲女證稱於被侵害過程中曾表示不願發生性
行為等語,符合經驗法則。
4.依被告丁○○與甲女於案發後搭乘電梯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所顯示錄影時間,可見
甲女係於案發當日約4時49分許搭乘電梯下樓離去,依卷附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
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記錄表所載開始時間係109年10月27日9時50分、結束時間係109年
10月27日12時10分,依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顯示受理時
間為109年10月27日12時0分,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顯示甲女於109年10月27日18時13分報案。綜合上開各項事件時
序,甲女於當日4時49分許離開案發地後返家,至遲於當日9時50分前即已前往醫院驗傷、
向主管機關報案、尋求協助,進而製作筆錄、提出告訴,難謂有何遲延、觀望情事。又甲
女與被告等本僅偶遇結識,素無恩怨,甲女對被告等實無仇恨怨隙等不良動機,則其何須
大費周章甘冒誣告、偽證等風險對被告等提出告訴,並花費時間多次製作筆錄?據此亦可
補強甲女之證詞應無虛偽不實。
5.再綜合比對甲女與LINE暱稱「威」於案發當日通聯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87頁)、被
告丙○○提出與甲女LINE通聯對話紀錄截圖,可見被告徐○○於緊鄰案發時間後之4時52
分、4時59分致電甲女,但未接通;甲女則於5時20分傳送「到家了」予被告徐○○,被告
徐○○於5時22分傳送「擔心妳、放不下妳」予甲女,甲女旋回傳「沒事的」等情。被告
徐○○於警詢供稱:致電予甲女及傳送「擔心妳、放不下妳」,只是要詢問甲女是否全安
到家云云。然設若被告徐○○與甲女偶然相遇,於案發當時係徵得甲女同意與之性交,一
番男歡女愛後,被告徐○○心無愧疚,則性交結束後,甲女已有通知戊○接送,安全無虞
,被告徐○○又何需急於聯繫甲女,並稱「擔心妳、放不下妳」?甲女又有何情況足以令
人「擔心、放不下」?被告徐○○此舉,反益徵其對與甲女甫結束之性交行為是有愧於甲
女,遂於事後藉由對甲女「示愛」之方式以安撫甲女。
6.至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案發後甲女搭乘電梯下樓之電梯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內檔案名
稱:監視器(2))結果略以:
4時49分53秒:A女進入電梯並按壓樓層,丁○○隨後跟進電梯。
4時49分58秒:丁○○環抱A女,其右手繞過A女後頸輕拍A女右後肩,於丁○○環抱A女時
,A女面無特殊表情,雙手下垂。
4時50分03秒:丁○○右手搭在A女左後肩,左手比六。A女稍微點頭,面無特殊表情。
4時50分10秒:丁○○低頭吻向A 女,A女面無特殊表情,與丁○○接吻1秒後臉朝下,丁
○○再將臉靠向A女,A女頭往右下,A女表情因攝影角度因素無法辨識。
4時50分14秒:A女左肩往前,臉部朝下,A女表情因攝影角度因素無法辨識,丁○○往後
,右手摸A女後腦再碰觸A女左手肘,左手指向電梯外。
4時50分18秒:A女頭些微上下擺動,左手持行動電話,左手臂往左前方抬起,電梯門尚未
完全開啟,A女已走向電梯口,電梯門完全開啟同時,A女左腳已踏入樓層地板,丁○○隨
後離去。
有本院製作電梯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筆錄可考。是甲女於案發後固面無特殊表情,且無明
顯抗拒、嫌惡被告丁○○之表現,惟審酌甲女斯時甫遭被告等性侵,仍處於夜間孤立無援
又身處異地之處境,周遭亦不知有何人可以求助,如輕舉妄動不免擔憂有二度受侵害之可
能,故其在電梯內之舉措,實屬合理。
(三)按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質,未必有第三人親見其事,若加害人否認犯行,往往淪於
雙方各執一詞之困境,故若有證人陳述其於案發後親見被害人之身體跡證暨相關當事人對
該性侵害事件之反應,足以增強被害人證述之憑信性者,自非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補強佐
證(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57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下列證人對甲女案發後之情緒反
應及精神狀況之證述,可資補強甲女指述之憑信性:
⑴證人戊○於偵訊時證稱:伊載甲女回家途中,甲女說被性侵過程,說遭2名男子壓在床
上、性侵得逞,就在路邊情緒崩潰、暴哭,回家後伊安撫甲女情緒,甲女有自殘行為,甲
女想洗澡、想逃避這件事,覺得自己很髒,伊勸說要去醫院,勸了一早上,就帶甲女去醫
院就診報警驗傷。這件事後,甲女就待在家裡休養,就去看精神科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那時伊與甲女說好會親自接送她回家,然後甲女在回家的路途上說出被兩位暴力性侵
,然後就一直哭到早上。甲女親口對伊講遭到強姦,就講說被侵犯這幾個字。原本甲女都
不講話,到最後面才講出來,然後在路邊哭。甲女一開始是很崩潰的,不想要去,是我們
勸甲女到早上才去驗傷。甲女一開始是不想讓家人知道,也不想去醫院,伊與室友一起說
這個要去驗傷,說到早上,甲女才願意配合去急診跟報案等語。
⑵證人丁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睡覺突然被甲女及戊○叫起來說有出事,就是說剛剛
陳述的性行為的部分,因為事情都發生了,伊就想說先去做該做的,去驗傷,去警局備案
。當下甲女有點在發抖,就是發抖、哭泣,無法很好的講出事情經過,所以讓戊○來講。
伊從醫院離開後,忘記是誰給伊訊息,問伊要不要回來看一下,後來在家中房間看到甲女
有吞藥,看起來是已經有先吞了,然後還在吞。在這個事件發生後,甲女發始會有摔東西
、半夜驚醒、吞藥等情形等語。
⑶證人乙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時候是晚上在睡覺然後甲女打電話來,接到電話聽到甲
女大哭說在醫院,伊就問發生什麼事,就哭很久才說有被侵犯,我們趕快趕去醫院找甲女
,就問身上有怎麼樣或現在怎麼樣,那時沒有說,只是就一直在哭,精神很糟糕,只要問
那些甲女就會發脾氣,就很激動,所以伊只能就不講話,只有讓甲女冷靜。三不五時都被
甲女朋友打電話來說甲女服藥、割手、割腳什麼的,就說最近好了,準備要開法庭,因為
沒有通知單,所以伊不曉得何時開庭,甲女是有打電話跟伊說28日要來法庭,然後那時候
甲女就又開始打電話哭鬧,情緒瘋亂,說根本不想來把這件事情結束之類,因為甲女覺得
又在讓她受創傷這樣子,就覺得伊為什麼都沒有關心,反正甲女會亂一團,把情緒丟到伊
這裡來。她朋友住在那邊那個妹妹,伊有打電話說甲女身邊有沒有藥,因為那個妹妹說甲
女好像又再開始找藥要自殘這樣。甲女曾經說過什麼覺得她爛,覺得她是垃圾亂講一堆這
樣子,有兩次伊聽甲女有這樣子說,就說「妳知道我每一次想到那個畫面跟想到被人侵犯
的時候,妳知道我什麼感受嗎」之類的,三不五時會發作是去年比較嚴重等語。
⑷證人A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據我們去了解,包含跟兩位被告談過及甲女談過,我們很
明白知道女生在不情不願的情況下被處理,女生也很明白的說她當下她不想要發生這件事
情。伊印象中甲女跟伊說的意思是,為了要保住性命安全,就算心裡再怎麼難受也要想辦
法走出那個門,所以甲女有跟伊說連搭電梯的時候都不敢有任何動作,一下來馬上找室友
帶去警局報警。伊約1個月後找到甲女,經甲女告知是被3P強姦,甲女當時情緒算是難過
、不舒服、有落淚,然後有說在看精神科等語。
互核證人戊○、丁男、丙女上開證述,均有提及甲女當日案發後即有激動失常、持續劇烈
哭泣之情緒反應;又證人丁男、丙女均證述事件經過後,甲女仍持續有情緒不穩定、自殘
情形;而證人A男於案發後1個月接觸甲女,甲女仍有難過、不舒服、落淚情形。是上開證
人對甲女案發後之情緒反應及精神狀況之證述,已可補強甲女指述遭強制性交之憑信性。
(四)衡常情,性侵害之被害人屬容易導致心理創傷之個體,且暴力犯罪及性侵害犯罪之被
害人最顯著情緒反應為恐懼、羞恥。經查,甲女於109年11月2日曾前往康誠精神科診所就
診,主訴略以:前陣子遭人性侵害,最近狀況變得好複雜,花好多時間才讓自己走出門等
語,經醫師診斷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等情,有康誠精神科診所就診紀錄、病歷在卷可參。
再經本院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對甲女於113年1月25日進行精神鑑定結果:
⑴精神狀態檢查略以:會談期間避談案件經過,解釋自己相當不願意再回憶案件內容,原
想缺席本次鑑定,為讓司法流程盡快結束而不必再面對故勉強自己前來,鑑定當下無幻聽
亦無妄想影響其陳述能力,描述案件後生活樣態和情緒困擾時,表情多為苦笑或合理化/
淡化感受,似乎較壓抑自身感受。回想起事件會覺得情緒低落,否定自己(覺得自己髒)、
較害怕男性,不喜歡被碰觸手腕及後頸,因為會感覺就像當時被壓制的感覺且睡眠品質變
得差(一星期可能2天沒睡5天做噩夢驚醒),只要有想到案件就無法睡。經常胸悶頭痛至今
。會排斥家人關心,因會有被提醒該事件的感覺。
⑵心理衡鑑總結略以:目前主觀知覺有顯著的情緒困擾,包括憂鬱及焦慮情緒,且MCMI(
米隆臨床多軸向量表)顯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量尺分數得分過高,以及創傷評估表中得
分高於切截分數。⑶鑑定結論:綜合甲女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目前精神狀態檢查、
心理測驗結果,臨床症狀以及對於本次鑑定案件之相關詢問,推估甲女於其所主訴遭本案
之被告性侵案件發生有產生急性壓力症候群(ASD),亦產生創傷性壓力症候群相關之症狀
,且與本案相關。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1月25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
佐以鑑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她的陳述中其實有在事件發生後的一
些症狀,我們有在她的精神狀態檢查、她對於整個案件發生後的狀態描述,那些都有相關
的症狀,我們是依據這樣去判定她有ASD ,加上她的時間影響也比較久,所以也覺得有
PTSD的狀態,因為只要超過一個月還有持續那些症狀就會轉成PTSD」、「我會覺得她有改
善,因為她至少從不敢出門到我們鑑定當下已經試著去工作了,她已經有出門,據她所陳
述在朋友協助下她有開始在做一些工作,若從完全不敢出門到可以出門,我相信是有改善
,但若以當下的量表分數看起來我是覺得還是有症狀」、「就我們所獲取的訊息,她過去
所獲取最大的創傷就是本案,且是在本案後才新增的一些症狀,會覺得這樣好像有點因果
關係,所以會推測是案件造成的」、「跟她會談的過程或從她的表達,甚至於她其實在測
驗中的語文能力,簡單來說從整體的評估過程中我的判定覺得她應該不是誇大,甚至於她
自我辯護的能力相對比較薄弱,因為她的IQ偏低,以一個功能來說就是與一般人比起來相
對比較不好,我當下鑑定過程中沒有誇大的感覺,量表也是在她理解的狀態下去寫的,她
的陳述我們也沒有聽到一些浮誇的言詞,因為有些言詞是她會不會不舒服、有無致傷等,
當然若說有無可能她忘記哪些事情、說哪些事情,那一樣也是在她有無陳述事實與否,那
我就不知道,但我覺得要誇大也要能力夠好」、「(審判長問:妳從何時開始從事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的鑑定工作)我的精神科專科醫師證照已有近20年,這中間都會接觸到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如職業傷害、火災、車禍後的,也有性侵的個案。(審判長問:從妳第一次
做相關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案例,約有10幾年了)哪一年開始有第一個案例我不確定,若
以拿到專科證書已有近有20年,這之間陸續都有案例的接觸。(審判長問:妳迄今從事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鑑定有幾次)我真的不知道有多少案例,但至少5例以上沒有問題。(審
判長問:是性侵的部分)性侵沒有那麼多,性侵印象最深刻是至少有1例,但不是本案,還
在治療中,我也不確定還有無其他案例。(審判長問:在妳的鑑定報告第三頁中,個案填
寫妳說沒有明顯的做態,也可以認定妳認為受測人沒有做假)對,至少我們跟她互動的過
程及她所填寫的不是蓄意做假」等語。
依上,本件由甲女案發後對證人展現之情緒反應,案發後之情緒變化及自殘行為,且曾前
往精神科就診及接受醫院精神鑑定,均足認定甲女有創傷性壓力症候群,此與一般遭受性
侵害之人情緒反應、身心狀況相符,此症狀與本件性侵害事件確具有緊密之關連性,足以
為本案甲女指述之補強證據。
*此案原告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一一一年度侵附民字第二十四號裁定移送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