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PO文中有提到即日起生效 新的生理假規定,
後來在信箱收到同仁私信,
提醒說改變的只有文字內容,實質上不變,因此將新工作則第43條部分貼上:
(摘錄生理假與普通傷病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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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給假規定)
聘僱人員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假、普通傷病假、生理
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前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公假等十一種。准假日數及
工資給付如下:
三、生理假: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
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工資減半發給,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四、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
範圍內請病假,一年內未逾三十日部分,工資減半發給。但全年請病假連同併入及不併入
病假計算之生理假日數合計十五日以內者,工資全額發給;超過十五日未逾三十日者,除
工資減半發給,並依其未達三十日之日數每日加發半日工資外,超過十五日之日數,如尚
有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日數,得於三日範圍內,每日再加發半日工資。超過三十日者
,第三十一日起,除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外,不給工資。請假連續二日(含)以上者
須附繳醫療證明: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四)普通傷病假超過前三目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
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其符合退休要件
者,依退休規定辦理。
聘僱人員提出請生理假、產前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因安胎需要請相關假別時
,本院不得拒絕,並不得因其請各該假別予以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核或為其他
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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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上新條文的意思,等同於舊規則所說的:
女性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第16日起不給工資)
在1~16日以內,都不會扣薪?? 請同仁指正了!
※ 編輯: demoiselle (140.109.49.78), 11/14/2016 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