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聘僱人員工作規則(105年修正)43條內容

作者: demoiselle (豆娘)   2016-11-14 16:05:04
前PO文中有提到即日起生效 新的生理假規定,
後來在信箱收到同仁私信,
提醒說改變的只有文字內容,實質上不變,因此將新工作則第43條部分貼上:
(摘錄生理假與普通傷病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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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給假規定)
聘僱人員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假、普通傷病假、生理
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前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公假等十一種。准假日數及
工資給付如下:
三、生理假: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
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工資減半發給,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四、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
範圍內請病假,一年內未逾三十日部分,工資減半發給。但全年請病假連同併入及不併入
病假計算之生理假日數合計十五日以內者,工資全額發給;超過十五日未逾三十日者,除
工資減半發給,並依其未達三十日之日數每日加發半日工資外,超過十五日之日數,如尚
有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日數,得於三日範圍內,每日再加發半日工資。超過三十日者
,第三十一日起,除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外,不給工資。請假連續二日(含)以上者
須附繳醫療證明: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四)普通傷病假超過前三目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
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其符合退休要件
者,依退休規定辦理。
聘僱人員提出請生理假、產前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因安胎需要請相關假別時
,本院不得拒絕,並不得因其請各該假別予以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核或為其他
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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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上新條文的意思,等同於舊規則所說的:
女性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第16日起不給工資)
在1~16日以內,都不會扣薪?? 請同仁指正了!
※ 編輯: demoiselle (140.109.49.78), 11/14/2016 16:10:12
作者: ppppai (會笑的星星)   2016-11-14 20:58:00
d大解釋的好像不對,是3日內請生理假都是半薪,3日以上併入病假外,還是半薪,不是病假15天內給全薪。誰還要請生理假?病假是15日內不扣薪,第16日起半薪
作者: demoiselle (豆娘)   2016-11-15 10:29:00
我原來的理解也是跟pppp大一樣,但有同仁私信說他們所上人事說 跟以前一樣,完全沒改變,只是文字遊戲我怎麼看都是有改變唷...(生理假還是不要請比較安全)
作者: masaomi (日光喵的寶貝喵喵)   2016-11-15 15:23:00
是我寄的XD 但他不是寫"但全年請病假連同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日數合計十五日以內者,工資全額發給"嗎那時後院方是說勞動局覺得16日起不給薪不合理, 所以他們就一半+一半, 實際上還是跟以前一樣。是問貼公佈欄那先生
作者: joann88431 (Joann)   2016-11-16 00:44:00
這樣感覺更不好了耶 對於很少生病的很不利
作者: demoiselle (豆娘)   2016-11-16 09:53:00
為何對少生病的不利呢? 請病假應該是很不舒服的不得已
作者: joann88431 (Joann)   2016-11-16 10:19:00
因為我只會請到一兩天啊 如果像之前就給薪 現在就變半薪了 很虧ㄋㄟ
作者: ppppai (會笑的星星)   2016-11-16 13:39:00
J大邏輯好難懂
作者: blence ( )   2016-11-16 13:58:00
第四點:全年請病假合計十五日以內者,工資全額發給請一、兩天還是有給全薪吧
作者: ppppai (會笑的星星)   2016-11-16 16:25:00
病假請15天內都是給全薪,第16日起半薪
作者: joann88431 (Joann)   2016-11-18 14:28:00
噢噢噢 是這樣哦 原諒我理解錯了XD 我以為是全面用半薪算 哈哈哈
作者: blc (Anemos)   2016-11-24 17:27:00
寫得歪七扭八,又否定前句又重複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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