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Translation 看板 #1U8HeSk_ ]
作者: guanguei (Stella) 看板: Translation
標題: [資源] 懇請連署調整稿費免稅額和認定標準
時間: Fri Jan 17 10:21:10 2020
懇請連署調整稿費免稅額和認定標準: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62514356-310e-46cd-ad19-c3eba7797547
各位板友好,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
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可免納所得稅。」
相信領過所得類別代號9B(稿費、演講等)項目酬勞的人,
都知道有18萬的免稅額度可用,
但您知道這個免稅額度已經多久未曾調整了嗎?
答案是「30年」,是的,您沒看錯,我沒有多寫一個零,
面對30年來物價的驚人漲幅,
還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筆稿費超過兩萬元預扣10%稅金等規定,
再加上傳統紙本出版產業的衰退,對相關從業者的生計無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本人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期望調整該免稅額,
此外身處網路世代,也建議稿費的認定標準放寬至電子媒體,
不再受限於傳統出版或報章雜誌等紙本媒體。
懇請各位藝文工作者與關心藝文議題的朋友,
若認同此提議請至以下連結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62514356-310e-46cd-ad19-c3eba7797547
附議此提議,也可以在討論區留下您的寶貴意見。
若能在60天內(2020年3月16日以前)募集5000個附議,
政府的權責機關就會予以回應。
歡迎廣傳以上訊息至各大社群媒體,
並轉發給您認識的作家、譯者、作曲家、編劇家、漫畫家、學者等相關從業者,
以及所有關心藝文議題的朋友,讓政府聽見各位的聲音,謝謝大家!
轉發FB歡迎使用藝文工會的說明:https://reurl.cc/pDkK8r
參考法規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所得稅法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中略)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
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
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
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
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