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
我是高雄的資源班導師 一週課是12+2(課稅方案)
學校只有我一位特教老師
有份公文上就寫務必出席,且可以公假(課務排代)從校內人事費支出
但主任表示我若請人來上,我當週的2節兼課就領不到
理由是:你實際上沒有多上到那些課
我想問,那文上寫的排代又有何義意?錢還不是從我這裡挖過去的?
或許可以說是少賺2節課,但這2節本來就應該給的呀(我今天又不是請事病假)
怎麼會因為我"被迫"不能上課就應該轉給別人
那排代的意義在哪? 擺明是挖東牆補西牆
我還意氣用事的跟主任說:那以後我都不要再兼2節了
主任回我:一定要兼2,為了孩子的利益嘛~
試問:那誰來顧我的利益?
我已經盡全力做好一切 對該參加的活動都盡力配合 並無任何怨言
只覺得 不應該是這樣被對待...
過去的經驗也告訴我 其他的縣市並不會這樣
該給的就會給 絕不損失老師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