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全教總李俊璋:學生意外成傷教師皆需..?

作者: bb53211 (平凡人)   2018-10-21 16:03:28
全教總李俊璋:學生意外成傷,教師皆需負責?
建立時間:2018/10/21 15:20
李俊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務中心副執行長
據日前新聞報導,屏東某國中兩位學生,於外掃區打掃時嬉鬧,並拿起掃把揮擊,沒想到
掃把頭與握柄分離飛出,不巧擊中其中一名學生的左眼,導致眼球破裂。受傷學生的家長
氣得對闖禍的學生及校方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民法提告並求償420多萬元,最後屏東地方法
院民事庭認為學校、教師及闖禍的學生皆有過失,須賠償199多萬元。
雖然本件僅為一審判決,後續仍得就本件提起上訴,但被認為罹於教育實務的見解,加上
現場教師多深怕自己成為下一位當事人,所以我們應該多留意些什麼?
法院認為,如果教師平日確實有教導學生不得以掃把揮擊,或知悉其二人的品行,而為特
別的輔導教育,當不致發生本件事故,因此教師疏於防範學生以掃把擊球嬉戲,才導致學
生眼球破裂,又學校未曾對教師告誡學生不得以掃把擊球嬉戲提出證明,因此難以判定教
師確有盡其職責。
教師為實施教育活動的主體,基於教育工作的專業性,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負有防止學生的
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的注意義務。
然而,以本件為例,過往的實務見解大多認為,通常打掃區域分屬多處,教師在有限的打
掃時間內,須往返教室及外掃區巡視,顯然無法同時全程在各處監督學生進行打掃工作,
況且一般學生多具備相當智識及群體生活的能力,對於打掃過程應注意事項及不當使用打
掃工具將造成危險後果應有相當認識,衡情並無責令教師在場全程指導監督學生進行打掃
工作之必要,因此,不能僅因學生受傷,便認為教師怠於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1台上字
第624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本案之所以不同於過往的實務見解,問題就出在「學校無法提出對學生宣導的證明
」。因此建議各級學校對於所完成的校園活動安全教育,宜留下輔導紀錄電子檔案、善用
安全小卡及聯絡簿,將來若不幸發生此類爭議時,相關留存的資訊,就能適時的派上用場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1021/145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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