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想請教關於留學獎學金規定上的一個問題。
在簡章上要求提供在學證明的部份,提到須證明剩餘博(碩)士課程自標示日起
算不得少於一年。
這個部分我不太能理解的是,學校的立場只能證明你過去其他學期或當下這個學期
的在學證明,但如果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就變成需要學校提供我未來會繼續待在
學校讀書一年以上(也就是未來兩學期以上)的證明,這樣學校怎麼有辦法提供
這樣的在學證明給我呢?
畢竟就學校立場,萬一給出這樣的證明,結果學生本身最後卻臨時因其他因素而
沒有繼續念,那麼對於學校而言這張證明就會失去效用而無任何意義,
也因此一般學校只敢提供的都只會是當下學期或過去學期的在學證明。
因此,我想請教關於簡章上在學證明這個部分,是否其實只要提供一般形式的在學證明
即可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