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終於開體育缺了 快去報名
台北市教育局公告
http://staff.tp.edu.tw/edsystem/index1.jsp
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103學年度體育科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三)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6月4日北市教中字第10335906100號函。
二、公告期間:103年6月23日(星期一)至103年6月27日(星期五)。
三、公告網站:
(一)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index/NewsShow.aspx?f=FUN201003161118253V1)。
(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甄選服務網
(http://staff.tp.edu.tw/edsystem/index1.jsp)。
(三) 本校網站(http://www.lsjh.tp.edu.tw)。
四、報名日期:103年6月26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03年6月27日(星期五)下午1時至5時,逾期概不受理。
五、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臺北市萬華區南寧路46號、電話23362789#510)。
六、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委託者須有委託書,通訊報名恕不予受理。)
七、報名費用:新臺幣500元整。
八、報名資格:凡具教學熱忱,品德優良,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年齡在65歲以下(38年8月1日以後出生),
持有中等學校體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規定情事者
,始得報考。
(二) 實習教師及實習學生於申辦中等學校體育科教師證書期間報名,
應檢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並應檢具103年7月31日前能取得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之切結書,始可報名。俟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三) 偏遠或特殊地區合格教師,須於偏遠地區服務期滿,並取得報考體育科一般地區
合格教師證書。
(四) 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認定具有中等學校體育科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並請檢附合格翻譯社之中文譯本
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五)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六) 現職公立學校正式教師應檢附現職服務學校報考同意書;現職私立學校教師應簽
具切結書,屆時若未能取得現職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九、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成績未達錄取標準(參閱本簡章十一、甄選及錄取方式),
得予從缺。
科 目 正取 備取
體育 1 2
職缺性質及聘期
1.需兼學生事務處生活教育組長。
2.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初聘1年,續聘依教師法規定辦理。
甄 試 範 圍
7-9年級102學年度康軒版及學校實務
試務諮詢專線:本校教務處23362789#200、201
十、報名手續:
(一) 填寫並繳交報名表、聲明書、成績通知單、准考證、同意書、切結書、委託書等
,如為身心障礙應考人,另請繳交服務申請表。
(二) 繳驗證件(請繳交下列各類證件A4影本各乙份,並攜帶正本,驗畢發還):
1. 身分證。
2. 學歷證件(如︰大學畢業證書或碩士學位證書)。
3. 教師證件(如︰教師證書、實習教師證書、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教育學分
證明書等)。
4. 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如︰在職、服務、離職證明書、成績考核通知書等),
無則免附。
(三) 繳交自傳1份。
(四) 繳交最近2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1式2張(請自行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五) 繳交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修畢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畢特教54小時以上研習證明。
2. 曾任選手或帶隊得到縣市級、全國級或世界級獎項。
(六) 繳交報名費500元,報名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七) 繳交限時掛號回郵信封1個。(請自行填妥收信人姓名、地址,並貼足
限時掛號郵資32元,以便郵寄成績單,未檢附者請具結不需成績通知。)
十一、甄選及錄取方式:報名人數超過10人時,分初、複試兩階段進行;未超過10人時,
逕入複試。是否舉行初試,請於報名截止當日下午5時30分後自行至本校門首或
本校網站查看(www.lsjh.tp.edu.tw)。
(一) 初試:(筆試)
內容請參閱本簡章九之甄試範圍,依筆試成績擇優錄取10人,筆試同分時,
則均予通過參加複試。報名人數未超過10人時,不舉行初試,而直接舉行複試。
通過初試人員始得參加複試,初試成績僅作參加複試資格用,不列入錄取分數計算。
(二) 複試:(現場教學演示及口試,內容請參閱本簡章九之甄試範圍)
教學演示60%:課本、教材、教具請自備,教學演示前15分鐘抽試教單元,每人15分鐘。
口 試40%:教學演示結束後即依序口試,以教育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
班級經營、行政管理、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能力等項評定,
每人10分鐘;口試當天請自備教學檔案資料,內容列入口試成績。
(三) 錄取方式:
複試各評審評定之百分成績依高低順序轉換為「排名積分」,以排名積分總分高低
(教學演示排名積分總分佔60%,口試排名積分總分佔40%)決定錄取順序,
且百分成績平均不得低於80分,否則不予錄取。百分成績轉換排名積分方式說明如下:
報名10人,參加複試時,實際報到8人。教學演示(或口試)同一評審評定百分數最高者
排名積分為8分,次高者排名積分為7分,依此類推(參下表評審甲、乙);
若遇兩人同分,則以兩人排名積分之「平均值」做為兩者之排名積分,
如同一評審評定兩人百分數相同且為最高者,則兩人排名積分為(8+7)÷2=7.5分
(參下表評審丙)。
序號
評審 1 2 3 4 5 6 7 8 9 10
甲 百分成績 86 88 87 0 0 79 81 85 82 83
排名積分 6 8 7 1 2 5 3 4
乙 百分成績 84 85 87 0 0 75 79 83 82 86
排名積分 5 6 8 1 2 4 3 7
丙 百分成績 85 84 82 0 0 80 81 81 83 85
排名積分 7.5 6 4 1 2.5 2.5 5 7.5
排名積分總分18.5 20 19 3 6.5 11.5 11 18.5
甄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錄取之:
1. 身心障礙人士。
2. 原住民族。
3. 曾任體育科相關競賽選手得到縣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項者。
4. 帶隊得到縣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項者。
5. 修畢特教3學分或修畢特教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若前述條件相同時,則依照試教成績之排名積分總分高低依序錄取;若試教排名積分總分
相同者,則依口試成績之排名積分總分高低依序錄取;若口試排名積分總分亦相同者,
則依學、經歷由教評會決定之。
十二、初、複試時間、地點:
(一) 初試:103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時30分在本校舉行(試場當日公布),
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於上午8時30分前至中棟2樓
圖書室完成報到。筆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場,45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繳卷離場後不得
再返回試場應試。
(二) 複試:103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8時40分起在本校舉行(試場當日公布) ,
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於上午8時20分前至中棟2樓圖書室
完成報到【如不必初試,則於103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舉行
(8時30分前報到)】,參加複試人員應到場抽籤決定教學演示次序,逾8時20分未到者由
主辦單位代抽演示次序,8時40分複試開始後未到者,取消其參加複試資格。
十三、錄取公告:
(一) 初試通過名單於103年7月2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公布於本校門首及本校網站
(www.lsjh.tp.edu.tw)。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通知。
(二) 複試錄取名單於103年7月3日(星期四)下午8時前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
甄選服務網(http://staff.tp.edu.tw/edsystem/index1.jsp)、
本校網站(www.lsjh.tp.edu.tw)及本校門首,並以電話通知錄取教師。
十四、成績複查:請檢附准考證、身分證,於103年7月4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
中午12時,親自至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成績,逾期或程序不合者,恕不予受理。
十五、申訴:
(一) 申訴日期:103年7月7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中午12時,逾時不受理。
(二) 申訴電話:23362789#200(教務主任)或23362789#510(人事主任)。
(三) 申訴信箱:clin0805@lsjh.tp.edu.tw (教務主任)或
frannie@lsjh.tp.edu.tw (人事主任)。
十六、應聘:
(一) 錄取教師應於103年7月9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
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及接聘、回聘事宜,逾期或證件不符者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
序遞補。經錄取簽約回聘後不得辭聘,惟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或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予解聘。
(二) 現役軍人若無法於規定時間親自報到,得出具服役證明,以現役軍人應聘報到
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持相關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報到。
十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前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
將刊載於本校網站。
十八、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 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
錄取後賠償公費,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3年8月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
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 錄取者如為現役軍人,保留其錄取資格。
三、 錄取者如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
本校得註銷其錄取及聘用資格。如於聘用後發現上開情事者,仍予以解聘。
四、 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
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
五、 本校將依「?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查詢錄取者
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情事,如經查證屬實者,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六、 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
應試者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