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緣由
該校去年<主動>對於接聘後退聘的老師提告要求違約金而被法院判定駁回,因該校
教師聘約聘期違反教師法規定-每年只發1年聘,不論新進或資深,而今年該校調整作法
於發聘前先發下<續聘意向書>,終於使長年聘資格的老師可以獲得長年聘(至少2年)。
如果已經符合長年聘資格教師,不願接長年聘得先上簽呈表明意願(巧門在這裡)
畢竟,該校發聘人以往於發聘前,總會對長年聘資格教師說些00XX的話語(如下)
1.我們愛給聘就給聘,不給聘
2.我們是私立學校,政府管不到
3.你就只能在這邊老X了~~~~
雖說該校已經按照教師法現行規定發放教師聘書,但是仍有一些存在著巧門
以下列出教育部釋函便可知道其一二
教育部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86060746號函
另查教師法第1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1年,續聘第1次為1年
,以後續聘每次均為2年,續聘3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是以,經教評會審查通過長期聘任,校長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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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聘,教師如不願接受時,得經雙方(學校與教師)同意後以續聘方式辦理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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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6年7月11日台(86)人(一)字第86078969號函
查教師法第1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1年,續聘第1次為1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2年,續聘3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教師法己規定
「統一」訂定,則同一學校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應為一致,不宜訂定某一不確定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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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再由教師自選受聘年限,以免引發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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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 私校政府仍然仍然管的到
2. 教師法私立學校正式教師照樣適用
3. 符合長年聘資格教師,記得爭取自己的權益
以上
祝福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