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join.gov: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6-10-30 17:32:56
※ 引述《shmily1210 (piao)》之銘言:
: 首先我要先說聲抱歉,因為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應該使用什麼分類,
: 如果板主或板友看到後能否給我個建議?我會再修改標題。
: 看到前面有人提案代理教師特教津貼的問題,
: 我在想,既然如此代理教師聘期的問題與兼任、代課教師的問題是否也該提案?
: 因此花了一些時間擬稿。
: 雖然有沒有效果不知道,但至少嘗試一下,
: 也當作是我可能離開這份工作前的最後努力,自己的生活自己救。
: 在正式提案前拋磚引玉一下,
: 各位若認為內容有任何可以新增、修正、移除的地方都可以討論。
: 很多東西是憑過往的記憶,若有錯誤也麻煩各位幫忙指出。
: 預計於晚上或明早正式送出提案。
: 本篇是針對代理教師問題的提案,下一篇則是針對兼任、代課教師的提案。
: 提案: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
: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目前的中、小學中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占了一定程度的比例,
: 其中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同屬員額編制內教師,
: 工作內容與義務皆與正式教師無明顯差異,
: 有不少學校亦使代理教師兼任導師、行政、協辦行政等職。
: 然而,
: 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之間卻明顯出現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 甚至代理教師之間亦是如此。
: 同為代理教師,有些聘期與正式教師相同(數量較少),
: 但多數聘期只有10個月或11個月(尤其是縣、市立學校很常見)。
: (本提案主要討論代理教師的問題,
:  事實上,兼課教師、代課教師的問題更為嚴重,
:  將於另外一個提案說明,)
: 換言之,多數代理教師於暑假這兩個月被迫失業,
: 而且在這兩個月內出現身分認定矛盾之處,
: 例如:
: 欲請領失業補助時,被以「假性失業」,
: 或是「兩個月後會有工作」(即使尚未確定能有新工作)等理由百般刁難;
: 同時間卻因為這兩個月的「失業」而收到國民年金繳款通知單......
: 此外,聘期未滿12個月還造成其他問題,例如:
: 有部分代理兼行政,暑假時間需到校上班,
: 即使非行政職,部分代理教師(尤其是續聘者)亦需到校支援。
: 然而暑假不在聘期內,
: 表示這些代理教師需在暑假時間「無薪工作」。
: 這亦同時導致職業保險的問題,
: 當校方要求這些代理教師暑假上班時,
: 卻因為不在聘期內而進入勞保空窗期,
: 若上、下班途中,或是在學校工作時產生職災,
: 這些代理教師卻領不到職災相關給付。
: 最後,代理教師暑假不算在聘期內亦導致應有的假消失了。
: 各職業都有各自的假別,
: 如勞工雖暑期需上班,但有特休假;
: 兼任行政職的正式教師與勞工相似,暑期需上班,但有特休假;
: 非兼任行政職教師則是無特休假,但暑期不需上班。
: 唯有變形聘期下的代理教師非但無特休假,同時暑期還是無薪假;
: 無形之中權益嚴重受損。
: 綜合以上,
: 代理教師的變形聘期(未聘滿12個月)造成了許多問題,包括:
: 1.與正式教師同工不同酬
直接建議比照正式教師敘薪採計職前年資比較快
建議提案可以朝以下2個方向修正
1.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本質相同(具有教師證)不因職務(正式或代理)或任教地區(國立或北市金門vs其他縣市)
而在職前年資採計上有差別待遇
2.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 應以法律規定之(正式教師)敘薪事項不能以命令規定
更不可能容許不同縣市自行訂定不同的代理教師敘薪標準
: 2.暑期身分認定混淆(究竟是失業還是未失業?)
: 3.部分情況下暑期需無薪工作
: 4.暑期到校服務時卻無相關職業保障
: 5.合理該有的假因此消失,相關權益受損
: 因此提案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
: 利益與影響
: 在現行的制度下,代理教師相關權益受損,
: 因此有部分好老師被生活所困心有餘而力不足,
: 或是沒考到正式老師就選擇轉換其他工作領域,
: 無形中使學生的學習受到影響。
: 將代理教師應有的權利給足後,
: 相較之下會較容易留住所需要的人才。
作者: shmily1210 (piao)   2016-10-31 21:42:00
敘薪也是一個問題,可能要花時間想想稿要如何擬因為這部份我比較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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