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QG7AEf3 ]
作者: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看板: Teacher
標題: 【教保費發放】朝【高雄教產工會】建議方向前進
時間: Mon Dec 25 11:37:46 2017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80
【教保費發放】【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國教署已經口頭告知會朝【高雄市教育
產業工會】建議的方向前進,請教保員靜候佳音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公立幼兒園的教保員適用勞基法,教保員的教保費,教育部說是津貼,但教育部卻規定「
除喪假期間免予停發教保費外,其餘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教保費。」
然而「教保津貼」如係以擔任教保員職務而發給者,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應屬
工資之範疇。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
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為捍衛教保員應有的合法權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
教產)積極爭取,過程如下:
●106年8月3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表示,請其向教
育部爭取教保員之教保津貼屬於工資,除喪假外,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別休假,仍應
由幼兒園照給,先前被扣掉的應予歸還。
●106年12月22日,【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國教
署回覆許智傑立委,教育部已經著手修法中。
●106年12月25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發函教育部,要求公立幼兒園教保
員請假期間之教保費發放,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不得停發;副本並轉知許智傑立委
、陳學聖立委。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79
●106年12月25日,【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國教署已
經口頭告知會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建議的方向前進,請教保員靜候佳音。
感謝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和【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協助爭取、捍衛教保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