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教保費發放】朝【高雄教產工會】建議方向前進

作者: monbulichou (小風)   2017-12-25 11:41:27
※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QG7AEf3 ]
作者: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看板: Teacher
標題: 【教保費發放】朝【高雄教產工會】建議方向前進
時間: Mon Dec 25 11:37:46 2017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80
【教保費發放】【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國教署已經口頭告知會朝【高雄市教育
產業工會】建議的方向前進,請教保員靜候佳音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公立幼兒園的教保員適用勞基法,教保員的教保費,教育部說是津貼,但教育部卻規定「
除喪假期間免予停發教保費外,其餘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教保費。」
然而「教保津貼」如係以擔任教保員職務而發給者,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應屬
工資之範疇。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
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為捍衛教保員應有的合法權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
教產)積極爭取,過程如下:
●106年8月3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表示,請其向教
育部爭取教保員之教保津貼屬於工資,除喪假外,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別休假,仍應
由幼兒園照給,先前被扣掉的應予歸還。
●106年12月22日,【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國教
署回覆許智傑立委,教育部已經著手修法中。
●106年12月25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發函教育部,要求公立幼兒園教保
員請假期間之教保費發放,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不得停發;副本並轉知許智傑立委
、陳學聖立委。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79
●106年12月25日,【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國教署已
經口頭告知會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建議的方向前進,請教保員靜候佳音。
感謝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和【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協助爭取、捍衛教保員權益!
作者: bb53211 (平凡人)   2017-12-25 15:03:00
收割?就事論事,先處理本件的論述,法律邏輯上,是要先確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是依幼照法第25條5項,證立確為勞基法適用之主體後,方得定性(特)休假等期間所發給之「教保費」是否為勞基法所稱之「工資」?倘按此文的寫法,看起來可以解讀成,「教保費」是勞基法第2條之「工資」,所以教保員等適用勞基法?再者,此議題是教育部未之正確任事用法,本該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為足,應該沒有修法的問題?所以到底是委員誤傳?教育部錯認?還是工會誤會事件之本質?工會確定沒有搞錯在爭取什麼吧?全教產加油好嗎?如果各工會有都有共同為此議題努力的意識,在現場大家當然樂觀其成,但搞不清楚法理論述及議題發展,就卯起來猛割,真讓人無言...拜託工會不要沒搞清楚狀況,最後害到在現場的我們況且鄭穎聰老師、廖建中老師發出的電子報,有著不同於全教產黃耀南老師發出公文中的論述,更嚴重的是公文甚至還出現「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中教師之導師費」的文字,二者性質上可以同等視之?相關法制是否得相比擬?不要到時候,舉球給主管主管機關殺。拜託工會不要給老師期待,事實上發出的電子報與實際上出去的文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作者: monbulichou (小風)   2017-12-26 08:24:00
實在搞不懂樓上在噓什麼?是不想教保員休假仍得支領教保費嗎?狂噓b大是教保員?我看是見不得全教產為教保園爭取吧從回應第一句(又在收割),就知道這人很介意全教產為教保員喉舌這人想必不是教保員吧??如果他是教保員,除了亂噓外,看不出他有為教保費在休假時續發做什麼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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