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b53211 (平凡人)
2017-12-25 15:03:00收割?就事論事,先處理本件的論述,法律邏輯上,是要先確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是依幼照法第25條5項,證立確為勞基法適用之主體後,方得定性(特)休假等期間所發給之「教保費」是否為勞基法所稱之「工資」?倘按此文的寫法,看起來可以解讀成,「教保費」是勞基法第2條之「工資」,所以教保員等適用勞基法?再者,此議題是教育部未之正確任事用法,本該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為足,應該沒有修法的問題?所以到底是委員誤傳?教育部錯認?還是工會誤會事件之本質?工會確定沒有搞錯在爭取什麼吧?全教產加油好嗎?如果各工會有都有共同為此議題努力的意識,在現場大家當然樂觀其成,但搞不清楚法理論述及議題發展,就卯起來猛割,真讓人無言...拜託工會不要沒搞清楚狀況,最後害到在現場的我們況且鄭穎聰老師、廖建中老師發出的電子報,有著不同於全教產黃耀南老師發出公文中的論述,更嚴重的是公文甚至還出現「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中教師之導師費」的文字,二者性質上可以同等視之?相關法制是否得相比擬?不要到時候,舉球給主管主管機關殺。拜託工會不要給老師期待,事實上發出的電子報與實際上出去的文根本風馬牛不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