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全教總李俊璋:學生意外成傷教師皆需..?

作者: bb53211 (平凡人)   2018-10-21 16:02:08
全教總李俊璋:學生意外成傷,教師皆需負責?
建立時間:2018/10/21 15:20
李俊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務中心副執行長
據日前新聞報導,屏東某國中兩位學生,於外掃區打掃時嬉鬧,並拿起掃把揮擊,沒想到
掃把頭與握柄分離飛出,不巧擊中其中一名學生的左眼,導致眼球破裂。受傷學生的家長
氣得對闖禍的學生及校方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民法提告並求償420多萬元,最後屏東地方法
院民事庭認為學校、教師及闖禍的學生皆有過失,須賠償199多萬元。
雖然本件僅為一審判決,後續仍得就本件提起上訴,但被認為罹於教育實務的見解,加上
現場教師多深怕自己成為下一位當事人,所以我們應該多留意些什麼?
法院認為,如果教師平日確實有教導學生不得以掃把揮擊,或知悉其二人的品行,而為特
別的輔導教育,當不致發生本件事故,因此教師疏於防範學生以掃把擊球嬉戲,才導致學
生眼球破裂,又學校未曾對教師告誡學生不得以掃把擊球嬉戲提出證明,因此難以判定教
師確有盡其職責。
教師為實施教育活動的主體,基於教育工作的專業性,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負有防止學生的
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的注意義務。
然而,以本件為例,過往的實務見解大多認為,通常打掃區域分屬多處,教師在有限的打
掃時間內,須往返教室及外掃區巡視,顯然無法同時全程在各處監督學生進行打掃工作,
況且一般學生多具備相當智識及群體生活的能力,對於打掃過程應注意事項及不當使用打
掃工具將造成危險後果應有相當認識,衡情並無責令教師在場全程指導監督學生進行打掃
工作之必要,因此,不能僅因學生受傷,便認為教師怠於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1台上字
第624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本案之所以不同於過往的實務見解,問題就出在「學校無法提出對學生宣導的證明
」。因此建議各級學校對於所完成的校園活動安全教育,宜留下輔導紀錄電子檔案、善用
安全小卡及聯絡簿,將來若不幸發生此類爭議時,相關留存的資訊,就能適時的派上用場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1021/1451380/
作者: an123456781   2018-10-21 19:32:00
有時候最慘的就是確實有和學生提醒過,但是沒留下自保的紀錄最後出事...別說小學生,連高中生都會發生老師三令五申甚至再發通知單下去提醒,結果還是有同學不知道的....
作者: an123456781   2018-10-21 16:15:00
老實說 部隊的簽到、小卡等雖然讓當過兵的男生詬病但是來到學校 常常發現現行制度下 這種方法確實是保護自己的方式... 各種宣導或提醒都要做紀錄
作者: han72   2018-10-21 19:28:00
就是自保但沒什麼教育作用就是了,但現在教育現場能自保就不錯囉
作者: kerdaya (可可達達鴨)   2018-10-21 16:12:00
安全小卡 XDXD 學生都很愛偷做危險動作
作者: snoopyboy123 (史努比)   2018-10-23 22:10:00
有提到是哪間嗎??
作者: hwusuenn (HU)   2018-10-24 08:41:00
那就大家彙整所有校園裡面可以發生的鳥事、蠢事彙集成冊然後在班會時一條一條宣讀,並由學生簽名,以達到自保
作者: adware (最近常被閃的小阿姨)   2018-10-24 12:21:00
snoopy大大,新園國中
作者: airfirewolf (月半月半子)   2018-11-02 16:52:00
老師判賠真的很不合理~這種不合理的邏輯不應該贊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