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 ※ 引述《winnie3365 (winnie)》之銘言:
: : 因不熟高中敘薪,代友人詢問
: : 朋友在高中代理
: : 第2年的期中終於完成碩論畢業
: : 在此之前有3年國中代理年資
: : 再加上1年的高中代理年資
: : 薪點未到245
: : 研究所學分皆在任教職前修畢(舊制)
: : 請問改敘後的敘薪是245+4級=310無誤嗎?
: : 還請解惑,先感謝賜教了!
: 教育部87年曾經發解釋函
: 代理教師敘薪除無證代理教師學術研究費打8折+不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外
: 其他均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 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要看你朋友在哪個縣市
: 新北市規定代理教師聘期內不得改敘
: 如果在新北市的話要等下學年度才可以提敘到245
: 不過我認為這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正在打行政訴訟
: 下週開庭不知道法官會怎麼判
: 如果你朋友有興趣可以也來提1個聘期內不得改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行政訴訟案
全國第1件代理教師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是否違憲案開庭紀錄
1.各位版上的朋友沒來聽言詞辯論是正確的決定,正式開庭前雙方已經先進行書狀
攻防2回合,實體辯論部份法官表示書狀已經表明的部份不用重覆陳述,只讓雙方
就最後1回合書狀的內容表示意見,所以旁聽應該聽不懂在辯論什麼。
2.如果還有代理教師收到敘薪通知後想表示不服,我建議提訴願,不要提申訴及再
申訴。這次走申訴程序的結果是教育局不當介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自己提出答辯
再自己審查自己的答辯是否合法,這種狀況在訴願是不可能發生的。
3.原告開庭前有到法院閱卷2次,依法官(或書記官)在上面畫的重點,確認法官
認為本案關鍵是教育部87年的解釋函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以下為名詞補充說明:
1.原告:提出行政訴訟的代理教師本人。
2.被告:為核發敘薪通知的學校,因校長無法親自出庭,委託人事主任(簡稱被告訴
訟代理人)及2名教育局法制人員出庭(簡稱教育局2人)。
以下是開庭前的書狀攻防:
1.第1回合:原告起訴狀說明教育局自行訂定的敘薪辦法違憲,被告答辯引用釋字第
707號解釋湯德宗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表示合憲。(此回合教育局尚未介入)
2.第2回合在開庭日期確定後才展開:原告言詞辯論意旨狀表示個別大法官的不同意
見不代表多數大法官的意見或釋字第707號解釋的真義,被告發現前1回合答辯理由
可能無法說服法官,補提第2份答辯狀,內容完全引用申訴決定書的法律見解。
3.插曲:原告於開庭前3天收到被告第2份答辯狀,發現只是重覆引用申訴決定書認
為無補提書面意見必要(申訴決定書理由不成立的原因已在起訴時說明),但發現
教育局2名法制人員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向法院聲請駁回代
理許可。為了避免教育局2人白跑1趟,還花120元郵資寄快捷郵件將聲請狀影本寄到
教育局,上面很貼心的用紅筆加註「資格不符不要白跑1趟」。
正式開庭:本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未開準備程序庭,實際開庭為準備程序+言詞辯論
1次完成,有一半的時間是在處理通常訴訟程序會在準備程序庭先解決的程序問題。
1.報到時發現簽到單上被告代理人只有人事主任,法官或書記官事先從書狀上發現教
育局2人代理資格不符沒有把名字印上去。
2.正式開庭:
(1)法官先審查被告代理人人事主任的代理資格,此時教育局2人遲到尚未到場。
(2)本案原先裁定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提出抗告後移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
理,法官詢問雙方對本案依簡易程序審理有無意見。
(3)確認雙方訴訟聲明。
(4)因本案不涉及事實認定,法官裁示對原告於任職前曾經有2年職前代理年資部份不
做爭執,僅對法律適用部份進行討論,並詢問雙方是否有意見。
(5)請雙方補充陳述法律意見,但表示書狀已經提過的不用重覆。
(6)程序進行中教育局2人到場,手上拿著前1天收到原告加註紅筆貼心提醒之聲請狀影
本及其他資料,法官審查確認2人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訴訟代理人資格後駁回。2
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改以輔助參加人或第3人獨立參加訴訟,法官以未事先聲請且無必要
裁示駁回後,請2人移駕旁聽席,等程序結束後在筆錄簽名。(註:第3人聲請獨立參
加訴訟需繳聲請費1000元,且需以書狀表明需以第3人獨立參加訴訟的理由由法官判斷
是否需要,法庭上沒有收費櫃檯不可能當庭聲請。)
(7)請雙方確認訴訟卷宗是否有錯誤或遺漏,完成後宣布辯論終結及宣判時間。
(8)此時法官發現有1份原告在開庭前2天聲請駁回教育局2人代理權之聲請狀,因為程
序進行中法官已主動處理,詢問原告是否同意撤回聲請不另外處理,並請原告於筆錄
簽名。
補充:
1.因為本人沒有被告書狀電子檔,因此不公布單方書狀內容,3月底判決書上網後可以
看到雙方完整的法律見解及法院最後判斷的結果。
2.今年開始當事人均未到場時,會以公告主文取代公開宣判,也請各位不要問我宣判
時間地點。(當事人沒到場時旁聽人也不會聽到法官公開朗讀判決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