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教育部花了半年進行實質審理
訴願結果出來了
教育部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臺教法(三)字第1090121982號
訴願人:陳旻傑
出生年月日:OOO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OOO
住居所:OOO
法定代理人:林瑤秋
出生年月日:OOO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OOO
住居所:OOO
訴願人因懲處事件,不服OOO108年1月18日、108年2月27日及108年4月18日警告處分
、108年6月26日OOO字第OOO號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之評議決定,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主任委員 林騰蛟(請假)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邱瑞城
委員 李嵩茂(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吳志光
委員 李惠宗
委員 吳秦雯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江嘉琪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謝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
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