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工會法律專欄2:
憲法法庭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案(代理教師敘薪案)釋憲聲請書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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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說明由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參考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之聲
請書整理,旨在協助一般民眾快速了解本案相關法律爭議,並非釋憲相關書狀之一部分,
若需引用請註明資料來源。另本會整理的法律爭點可能與憲法法庭不一致,若本案後續憲
法法庭認為有進行說明會或言詞辯論之需要時,請以憲法法庭公告之爭點題綱為準。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一、前言:
112年2月20日立法委員范雲邀請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召開「保障代理教師全年聘期只
是第1步」記者會,會中除呼籲尚未跟進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的8個縣市(其中5個縣市
於記者會後決定跟進,至本文撰寫時仍有3個縣市未明確表態)盡速跟進外,並建議教育
部修正「代理原因消滅無條件解聘」及「敘薪標準一國多制」2個法律漏洞。記者會中本
會理事長黃湘仙提及敘薪案部分「憲法法庭已受理1件聲請案」引起各界關注,因此本會
特別整理本說明文件,供外界了解本案相關法律問題。
二、案情概要:
聲請人為新北市立○○高級中學106學年度公開甄選錄取之代理教師,具有碩士學歷及合
格教師證,並於報到時繳交曾任2年代理教師之聘書、敘薪通知書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
離職證明影印本。聲請人主張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應提敘2級,以第22級
275薪點敘薪。但原處分機關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
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
資不予採計)」,以第24級245薪點敘薪。
聲請人對上開敘薪通知不服,迭經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遭駁回後,於108年11月15日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2年1月11日112年第6
次評議決議受理。本會亦於112年2月15日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0條提出
專業意見(俗稱法庭之友意見書),相關意見預計於112年4月底前提出。
三、本案法律爭點:
1.釋字第707號解釋:「教育部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
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
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時失其效力。」,該號解釋之
適用對象,是否包含代理教師?現行教育部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以「自治規則」訂定代理
教師敘薪相關規範,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代理教師敘薪是否屬於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地方自治事項?依教師待遇條例正式教
師敘薪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相關機關主張代理教師敘薪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之法律依據為
何?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
四、本案可能的判決結果:
本案有「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2項爭議,對於可能
的判決結果,有以下4種組合:(表格請參考臉書圖片版或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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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本案聲請人為具有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但上述第1~3種情況都必需要啟動不
同類型的修法程序,無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敘薪方式也會因此受到影響。本會將持續關
注後續釋憲及修法動態,為會員爭取較好之敘薪條件。
註:本案聲請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46206),後續若有追加書狀
或關係機關提出之答辯書、本會提出之法庭之友意見書憲法法庭收到後亦將於上述網址更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