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詢問一下各位。
我是單親家庭,家中除了我和我媽,還有一個姐姐。
姐姐的年收入低於要繳稅的最低標準,所以可以不用報稅。
問題一:
我媽目前是家管(65Y),無工作,但是有租金收入。(那這樣算有謀生能力嗎?)
問題二:
我加我母親為扶養親屬,那麼扶養對象的扣除額要從何得知??(爬文知道答案大概如下)
1. 上國稅局申請明細(需扶養親屬的身分證和印章)
└這樣必須利用平常日請假跑一趟國稅局= ="
2. 還有其他方式嗎?(難不成每年都要跑國稅局申請明細喔= =)
問題三:
因為母親常跑醫院,如要使用列舉扣除額,我要填入醫院收據的哪個金額?
全部金額(實際支付給醫院的金額)?自付金額?
最後抱怨一下,薪水沒增加多少,今年度繳的稅將近去年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