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詢問有關奢侈稅問題
日前於去年9月購入一中古屋,由家人協助繳付頭期款190萬(直接匯入履約專戶)
但因工作關係,於今年3年簽訂賣屋契約賣出房屋
並於去年11月份已辦理戶籍登記(有遷入戶口及更換身分證)
也已經在去年11月向稽徵單位申請自用住宅課稅獲准(有公文)
從9月購入到今年3月賣出期間也都沒出租跟做營業登記
自己(未婚,沒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這棟房子
(不過之前老家舊大樓是登記在爸爸名下)
請問這樣會不會有被課徵奢侈稅的可能?
P.S.自己解讀是沒有~ 但怕會被事後追查
有需要自行備妥資料去詢問稅務單位嗎?
請各位先進給予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