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latiger (小老虎)》之銘言:
: 今天,收到國稅局補稅的單據
: 打開一看,原來是前年年中開了一間飲料店
: 國稅局將營業所得併入我的綜合所得稅中
: 問題來了!!
: 因為那間飲料會收起來,就是因為虧了好幾十萬
: 虧錢,哪來的獲利
: 沒賺到錢,還要繳稅!!
: 有辦法不繳這筆錢嗎??
如果你是小規模營業人的話 (每3個月查定課徵)
那麼國稅局是以全年的銷售額為課稅基準
來計算你應申報的營利所得
舉例來說
你獨資經營1家飲料店
每3個月1期的營業稅為2,500元
那麼核定的銷售額為25萬元 (2500/1%)
所以全年核定的銷售額為25萬元×4期=100萬元
通常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
故 綜合所得稅應申報的營利所得應為
100萬×6﹪=60,000元
不是因為你虧錢就不用繳稅
還是得繳
不知道有無記錯的地方
請版上的先進們不吝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