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母親(五十幾歲)為國營事業普通的基層員工,
每年都依規定報稅繳稅。
兩週前收到一封國稅局的掛號信,
說我媽媽沒有申報101年所得稅,
且已超過寬限時間,
不但要補稅還要罰款,罰金兩萬多元。
當時媽媽非常生氣且焦慮,想說明明報了怎麼會沒有呢?
我先說明一下他的報稅方式,
是用郵寄掛號,使用支票報稅,
支票可扣除他用來報稅的帳戶,
裡面也都有足夠的金額。
之後目前去電詢問,
他們說沒有收到報稅的資料(意思說我們沒有寄),
而郵局掛號信存根只保管一年,
也無法查證。
母親寫信去局長信箱,
表示他每年都有按時繳稅,
記錄良好,可能是郵局寄信疏失或其他原因,
導致信件遺失,希望可以不要裁罰。
今天收到回覆,表示不裁罰,補稅即可,請我們重新申報。
但是!!
回信裡有附上“當時寄過去報稅的支票”……
那不就表示你們有收到,也就是我們有按時按規定報稅,
結果你們演這一齣??
雖然沒事了,但國稅局疏失讓媽媽為這件事傷腦筋好幾天,
而且我們還要重新申報的流程。
真的是覺得很糟糕,不知有沒有板友遇過類似的狀況?
我們不想要國稅局什麼賠償之類的,但應該給我們一個說法。
謝謝您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