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好像有一點點複雜
9年前我爺爺過世留了一間房子
遺囑上繼承的有四位,分別是:我爸、大伯、大姑、小姑
大伯與大姑偽造文書(授權書)幫我爸簽了放棄繼承
大伯與小姑又因為欠了大姑錢,自願放棄繼承
因此,此房子由我大姑一人繼承
今年我爸終於發現這件事情,準備提告
提告前先與我姑談判,要求他把我爸名字放回去
我的問題是:
1. 如果我姑同意了,是否就只能用贈予的方式將我爸名字加上去?是否會有贈予稅?
2. 是否可以所有繼承人同意當時授權書無效就可以把我爸名字加回去,沒有稅的問題?
3. 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在不繳稅的方式將名字放回去?
以上,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