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海外贈與之舉證責任

作者: QueenHKASino (港島楂FIT阿叔)   2015-01-20 17:18:15
台灣人A想贈與500萬台幣給台灣人B,
由於兩人均是在香港工作的台灣人,
為節省贈與稅,台人A選擇先將款項轉給香港人C,
港人C再將款項轉給台人B
(以上動作均在香港完成)
而台人B則將這筆500萬併入海外所得,
於隔年五月時一起申報,因總收入低於600萬而免繳稅
(因為這筆款項是要匯回台灣使用的,才申報)
此時若國稅局因故懷疑這筆500萬是台人A贈與,
而非正常海外收入,要求台人B舉證,請問台人B是否僅需提供,
證明此款項是由港人C匯給他的交易紀錄即可?
(因什麼故..台人AB是父子,且過去曾有繳稅贈與動作,
或者被檢舉,whatever)
萬一神之國稅局,進一步猜出是台人A假借港人C之名,
贈與給台人B的,此時舉證責任在兩位台人,還是國稅局?
假如國稅局要求港人C提供資料,港人C理所當然不鳥他,
國稅局是否可因此認為台人AB不配合調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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