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倘若夫妻在102年10月購入A屋,A屋購入價約1200萬,登記所有權人夫妻各1/2
在103年10月購入B屋,登記所有權人為夫,B屋購入價約1800萬
打算近期賣掉A屋,並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依現行法律,只有夫的1/2
可以辦理重購退稅,但依新的房地合一規定,妻的1/2也可以辦理退稅,
則今年或明年賣掉A屋,會影響妻的1/2辦理重購退稅不同結果嗎?
假如妻的1/2必須適用舊的法律,即因為B屋妻沒有所有權,就妻的1/2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這樣可否以夫賣B屋的1/2予妻的方式,讓妻就賣A屋的1/2辦理重購退稅?
這樣會不會違反B屋五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