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不曉得我的理解正確與否,按照稅法上的規定,
只要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得課徵所得稅,
如果對方是非境內居住者,就得由買受人代扣繳20%的稅並申報,
無論這比交易的內容是什麼,只要被認為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是如此。
我們公司剛成立,成為google以及amazon的在台經銷商,
和google的合作方式是,代辦google的企業信箱帳號,
也就是我們向客戶收款,並開立發票給客戶,
每個月再給付帳號費(美金)給google美國。
那麼請問我們每個月付款給google的帳號費是否要辦理扣繳?
amazon也是類似狀況,我們幫客戶向amazon租借虛擬主機,開立發票給客戶,
每個月再付款給amzon(一樣匯美金到美國),
請問這樣也一樣要做扣繳?
另外,我在條文中不斷看到"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
請問是不是國外廠商如果在台灣有分公司,即便我們每次付錢都是直接付給國外總公司,
也能夠不做扣繳? 而是由對方國內分公司自行做申報繳稅的動作?
因為敝公司經營的業務會牽扯到跨國網路交易,對於這部分的稅務問題又一直搞不清楚
希望能在此得到一些解答,拜託各位前輩了,先跪謝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