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個問題請教一下:
我們公司每月固定會進貨櫃,所以我們會雇「貨櫃車」和「堆高機」。
上個月進貨時,因為貨櫃車公司誤點,導致堆高機公司跟我們多收了
1200元。後來跟貨櫃車公司協議,雙方各吸收一半(即600元)的費用。
現在貨櫃車公司要求我們向堆高機公司索取「600元」的收據,以證明
他們公司在作帳時的確多了這600元的費用。
或許這只是個舉手之勞的工作(我去請堆高機公司開此600元的收據證明)
不過總覺得整個過程不應該是這樣子的,因為從頭到尾堆高機公司跟我
收費的數目都不是600元(以前都是4800元,只是上次因貨櫃車延誤變成
6000元,多出來的1200元我們協議各自負擔一半)。
請教版友們,這應該要如何處理比較恰當?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