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在透過國外網站接翻譯案,
收入由該平台定期匯入我的 paypal 帳戶。
前幾天才赫然發現原來這樣似乎不算海外收入?
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項
http://goo.gl/Jd9ulp
翻譯工作好像應該算「提供勞務」?
我之前以為這是海外收入所以都沒去報稅..
不知道我理解有沒有錯,
我是 freelancer 的身分透過國外網站接案,
類似非實體的翻譯社,
但我本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工作,
所以雖然收入來自海外,仍然算境內所得。
因此我應該要比照一般國內翻譯所得的報稅方式,
以執行業務之所得或稿費列舉、計算免稅額。
是這樣沒錯嗎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