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所得稅法,下面這段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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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
之個人或法人),
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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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假如我自己有一棟房子
在自己房子做生意(有營利事業登記)
即便我是所有權人,不需要付租金給任何人,
國稅局仍然可以依法跟我收取"租賃"這筆稅金是嗎?
那假如我認為國稅局算的租金行情太高,
有哪些方法可以申請更正呢?
先感謝願意幫忙回答的網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