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

作者: wchang14 (摳摳)   2016-04-13 09:39:40
電算機發票確實需完全按照財政部第791184495號函及其附件的規定列印
規格大小、文字編排及內容皆須一致
原因在於,電算機發票由營業人自印
若規格不完全符合規定
很容易讓人誤會非合法發票
至於為何目前流通的電算機發票有各種大小
是因為早期未規定電算機發票的規格
及過去確實審查寬鬆
你送審的A4電算機發票樣張完全不符合規格
退件只是稅務員做了他該做的事
跟是否打好關係無關
現在也不可能因為打好關係就「放水」
至於有些核准有些不核准
如果你跟我說這個規格其他分局核准了
我一定會問你是哪些分局稽徵所
打電話給管區問核准的原因
並詢問總局這種規格是否現在也可以放行
另外紙張大小還是容許誤差的,正負1mm管區應該都可以接受
※ 引述《timbear (提姆熊)》之銘言:
: 最近要申請將點陣印表機印出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改成用雷射A4紙印出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因為公司有北中南的分公司, 各家分公司申請回報的結果不一樣
: 有些分公司申請核准, 有些分公司申請不核准
: 不核准的理由是不符紙張規定, 說寬度一定要9.7吋
: 但是一般很多商家都已經能列印雷射A4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有的甚至是B5, 我個人主觀的認知是會計單位沒有和國稅局打好關係的原因
: 那會計單位對於申請沒過的分公司, 就打給承辦的國稅局單位
: 說人家某某區的都已經核准我們某地區分公司的變更
: 憑什麼你們不核准
: 當然這是很天兵的行為, 只是有沒有什麼解套的方式或是法條依據
: 能從點陣式變更成雷射A4格式?
作者: Haoer (火宅之貓)   2016-04-13 21:55:00
經常拿到 a4 大小的發票,還真的不覺得這樣不大對仔細查了一下,還真的只有 9.5*5.5 和 3*5.5 兩種合法尺寸問題是這就非得用點陣式不可,建議原發問者發文去問,噴墨或雷射印表機行不行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6-04-14 08:01:00
合法的只有兩種,當然也不是A4紙就一定不合法,只要你把A4紙的長變成寬,寬變成長,就可以放得下了
作者: Haoer (火宅之貓)   2016-04-14 15:05:00
9.5*5.5是一般的連續報表紙中一刀,3*5.5則是三聯式收銀機發票,和A4天差地遠,用A4唯一的好處就是一般印表機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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