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爬過文了,總結以下問題請教大家,看我有沒有搞錯
因為家裡剛開小吃店,有辦營登,媽媽是負責人
目前一季是繳3900元
Q1:媽媽報綜所稅的話 390000*4/12=93600
是用93600元當年收入報所得稅吧?
Q2:又一個人的免稅額是85000加上薪資扣除額128000
所以媽媽應該不用繳稅吧?還是有因為小規模營業人而算法不同嗎?
Q3:記得好像年收入低於多少可以不用申報綜所稅,所以媽媽這金額還需要申報嗎?
Q4:我用報稅軟體申報,報扶養媽媽的話,是要在"所得資料"那欄新增選"營利所得"裡
的"54A小規模查定課徵營利所得"填入93600這金額當媽媽的所得沒錯吧?
問題有點多,不知道我總結下來有沒有錯誤,還請知道的人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