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aneisgood (牽牛)》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
: 題目上是 旅費列支國外旅費500,000
: 總經理與董事長赴 紐約(11天) 及日本(10天)考察旅費
: 包括機票200,000及膳宿雜費300,000(旅費報支美金匯率1:32)
: 我對於 限制標準中的膳宿雜費按上述生活費日之數額列支
: 的認定是 紐約:308*32*11*2=216,832 日本:320*10*32*2=204,800
: 紐約+日本共421,632 (認列為調整後金額)
: 請問我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 是有看到交通費要核實認列 就是認機票20萬嗎 但我無從得知兩國實際
: 的機票錢
: 麻煩大家替我解惑了
財的部份核實認列,公司內部會有規定可支領的膳雜費
機票要有提供購票證明(上面有金額)、登機證及搭乘票根
一定有東西沒提供完整,你才不知道機票是一起買還是分段買
如果是去了紐約又去日本,起碼要有好幾段票根
台灣-紐約、紐約-日本、日本-台灣
要看當時怎麼訂機票的
稅的部份等營所申報時帳外調整超限部份
會超限部份就是日支費,日本不同城市有不同日支費
若該城市不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只能用日本-其他22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