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奶奶(現年78歲)在民國101年購買土地+建物 當時公告現值約170萬
贈與給家屬(早期買女兒並未登記養女,以下稱家屬)
註:當初並非贈與 用買賣方式過戶 未給付價金這樣
因為家屬與奶奶當初是 附有負擔贈與 然而家屬未盡該有的負擔
奶奶於105年提告 撤銷贈與 並在調解庭調解成功
我爸為身心障礙重度 目前由我在家照顧阿婆與父親
所以想要自己辦理移轉 省點代書費
另外阿婆與父親有意思將自己資產贈與給我
目前問題1:
調解時 答應對方 所有稅捐由奶奶負責 契稅沒問題 但土地增值稅以下:
您的土地前次移轉年月為 :民國 101年7月
土地持有年限:20年以下
(一)您本次該筆移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預估稅額為→NT$47,560元
(二)您本次該筆移轉土地按一般用地土地稅率預估稅額為→NT$95,120元
請問我要如何才能用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去辦理土地增值稅呢 ?
問題2:
祖厝方面(大家戶籍都在這 11月地價稅單為自用) 奶奶與父親各占有1/2
您的土地前次移轉年月為 :民國 66年10月
土地持有年限:30年 ~ 40年
(一)您本次該筆移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預估稅額為→NT$84,546元
(二)您本次該筆移轉土地按一般用地土地稅率預估稅額為→NT$269,522元
明年阿婆與父親皆要把所有房子土地移轉到我名下
請問要用贈與還是買賣 達到 節稅效果呢?
問題3:(已知贈與2年內死亡會課遺產稅)
因為一年內贈與目前只能220萬元 奶奶願意給我手頭上的現金
但礙於房地買賣贈與 明年額度一定達得到 220萬
奶奶自認身體不佳 這幾年也習慣給我照顧
是否可以改買 躉繳保險 受益人為我 至多被課遺產稅?(因為遺產稅也是不會課到稅)
請問還有其他注意事項嗎?
懇請各位前輩解答 感謝!!!再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