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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由於家裡本來是低收入戶(只有我跟我爸;
媽媽在我很小就離家出走,後來她跟小王生了個女兒,
還報我爸的名字,所以"法律上"那個女兒是我爸的,
直到12年前我媽才出現跟我爸正式離婚,
並約定該女兒由我媽扶養。
請不要問說怎麼沒有去提出"非婚生子女之訴",因為那時候我跟我爸連吃飯都成問題,
更不懂有這個訴訟),
從前還小也不知道報稅的事,
由於之前辦理年度審查送件時,承辦人員告訴我,如果我跟我爸都要報低收入戶的話,是
不太可能過的,但承辦人知道我爸身體不好(心臟病跟洗腎又加上失智),所以建議我不要
報,只讓我爸報低收入戶這樣他可以有醫療補助,為了我爸我也同意這樣辦理,畢竟我一
年也生不到幾次病,醫療補助我可以不用,
但這樣一來我就得申報稅,
除了我知道的勞健保、人身保險可以抵免稅,
我也會申報扶養我爸(我爸因為生病已經好多年沒有工作了),
家裡收入除了政府補助就是我打工上班的收入,
但目前家裡房子還是租的,
合約上承租人也是用我爸的名字,我是連帶保證人,
請問這樣可以申請抵免嘛?
另外醫療收據的部分,爬文看到是要有"治療"行為才能申報,
如果有該次看診申請診斷書,所產生的費用能不能申報?
有關身障者被扶養抵免的稅額,跟一般被扶養者(父母)有沒有差別?
以上幾個問題有勞各位協助解惑,謝謝 11/25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