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夫妻需合併申報,不得列為被扶養對象?

作者: conk (conk)   2017-01-08 09:37:42
個人覺得,
就你給的補稅單來看......
感覺!!感覺啊!!好像你父親有重複申報的樣子??
你確定你母親事後有沒有重新申報一次??
(或是其他人被申報或誤報之類.....)
若有的話,請重新辦理更正,
若國稅局承辦人跟你說 你的申報沒辦法列報父親
請給他下列新聞稿
https://goo.gl/VxQTk0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
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
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如
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
,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
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
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
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其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
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
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
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
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刪除,自101年薪
資所得恢復課稅)。例如:104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85,000元,如
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104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85,000
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85,000元,
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
剛算你父親44年次,104年剛好滿60呢
※ 引述《qqaj (我也盡力了......)》之銘言:
: 如題,上禮拜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補稅單近五千元
: 而上面寫的部分是指我必須個人申報,
: 不得和父親一起申報。
: 今年五月時家中的報稅狀況:
: 我+父親、母親個人申報
: 但是父親已經 62 歲,有打零工全年
: 薪資所得6萬7仟多
: 個人研究一下扶養直系親屬的條件:
: 1.年滿 60 歲
: 2.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收入未達免
: 稅額 85000 元)
: 不管從 1.或 2.我和父親應該都可以合併
: 申報才對? 謝謝版友解答
作者: qqaj (我也盡力了......)   2017-01-08 09:44:00
非常感謝熱心解答
作者: ak47king (小樓一夜聽春雨)   2017-01-08 21:29:00
如果你母親沒有報走,那就有可能是兄弟姊妹報走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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