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在南部買了一間房子,房子登記在我的名下,也把戶籍遷進去了
但因為目前我人在北部工作,並沒有居住使用,所以和家人討論之後決定先出租,
而房子也順利在去年11月租出去了,租約也有公證。
當初要把房子出租之前,就決定要把房租給爸爸媽媽當孝親金
所以在和房客簽定契約時,契約上的出租方是用爸爸的名字,
房租也匯入爸爸的戶頭。
爸爸媽媽是退休的公教人員,所以他們自己報稅,我也沒有撫養他們
請問,今年在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要怎麼申報這筆租賃所得?
是我要申報 還是 爸媽要申報? 如果申報的話,除了契約書還要特別
準備什麼嗎?
用自然人憑證可以抓到這筆所得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