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大好,小弟有一事想問:
我的家人有開店,大約三年,是租來的店面。去年初開始國稅局有向房東要求報稅,房東
後來就報了也繳了。後來國稅局某個承辦人去年下半年也有開單子詢問我家人店面事宜,
我們有向承辦人回電說房東已經報稅也有繳了。
上禮拜這個國稅局承辦人打來要我家人去一趟,然後碰面時就給了一張去年要補繳一整年
的單子(補繳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要我們先去補繳。當下我家人有跟他說房東已
經繳了,也有收據,但承辦人說:我單子已經開了,你就是去補繳,補完了,會再退款給
房東,你們再自己去商量怎麼收付這筆款項……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不能出示收據就不用重覆繳這筆錢嗎?
我是疑問,你現在電腦都查不到房東前兩年都繳過這筆錢了,
現在我補繳,你們電腦會...自動發現嗎?如果沒發現,是不是我們要自行救濟了?
(也是因為經過這一次才知道每個月付租金都要先幫房東繳10%的稅金,
給的租金可以再商量看是不是從房租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