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東非房屋所有權人

作者: yufat (barca)   2017-07-11 17:57:51
如題~~~~~
找房時591上顯示是屋主
簽約前有加房東line
line上名稱(下稱OAO)跟簽約時(下稱OBO)不一樣
因為line的名字大家都可以自己寫 當時也不以為意
簽約時房東拒絕出示身分證也不填寫自己身分證號
可能因為過去跟太多房東簽約都很謹慎 都沒甚麼事 簽約後調地籍謄本也都是所有權人
偏偏這次疏忽了= =" 只口頭詢問是否為所有權人 房東答"都是我在管理"
當下就覺得八成不是所有權人 但因為只簽半年 之後也可能換地方 就不是很介意
昨天心血來潮查他臉書
赫然發現他的line上顯示的名字跟臉書一樣(OAO)
他的朋友祝他生日快樂也是稱呼他OAO
強大的臉書上顯示的家人關係也沒有一個人叫OAO
也說不定有OAO此人但沒有使用臉書
所以以往都是要報稅才去調地謄 只好在剛剛也就是還沒住滿一個月就先去調
結果~~
因為個資法 一堆馬賽克~
但總之房子也不是OAO的
但好心的地政人員暗示我所有權人可能是他兒子(因身分證1開頭沒馬賽克)
所以我又回來利用強大的臉書找到他兒子
好吧~既然是登記他兒子名字 也還可以
但....他有兩個兒子
到時候用報稅系統 資料那邊 到底是要輸入哪個名字??
簽約的名字? 臉書的名字? 真正所有權人的名字?
我是覺得如果我有匯款證明、地謄、契約影本 就足以證明我支出房租的事實
到底誰收到租金跟我沒關係
但那個疑似假名真的讓我很在意 所有權人又不能確定是誰
P.S.契約上寫可報稅 也沒有口頭說不能報稅
目前新法規定不得禁止房客報稅
且我要報稅向來都不會通知房東 也都是租完走人之後報稅
因此也不想先跟他確認所有權人到底是誰(就算可以報 現在提將來要報稅感覺自找麻煩)
只想知道是否會影響扣除的認定
有請板上大大解惑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7-11 22:13:00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而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為必要。租賃契約是一種負擔行為,故出租人無須為所有權人或其他處分權人。 只是在法律上對承租人較有保障的方式,還是直接找所有權人訂立租賃契約較有保障。畢竟所有權人起碼有不動產,具有相當的資力,而且跑得了和尚,也跑不了廟。
作者: PTTArmy (你好,我婉君)   2017-07-13 23:30:00
公證就沒這問題,幾千元不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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