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稅局認定是借名登記的話,將來再賣出房子是債權買賣,理論上是其他所得,而非房地合一稅。形式上債務人是你的話,等於你拿錢給你弟弟買房子,無法證明是借名登記的話,那就是贈與了。建議要嘛,你就共同列名買賣契約之買方,還有登記為所有權人。不你不列名的話,將來很難認定事實,尤其金流一查就完蛋了。你可以找民間公證人幫你公證借名登記契約,但我建議你不要搞借名登記比較好。不然你借錢給你弟弟,去公證人那邊公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把法律關係單純化。雙方錢各出一半,買賣私契通通列名為買方各買一半,所有權狀上面名字也各登記一半的持分,把法律關係明確化、單純化。總之,出錢的人按其出錢比例,登記為所有權人是最好的方式,金流書面紀錄要保留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