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欲將房屋土地轉移給我,
經評估後,我們決定以買賣的方式進行辦理。
經稅捐處計算,房屋和土地價值不到220萬。
我也將部分買賣價金匯至我父親帳戶,
在收到契稅和土增稅稅單後,便前往國稅局申報。
就先前收集的資訊,另需準備買賣私契,資金來源證明,
以及買賣雙方存摺來證明。
但到國稅局申報時,除了身份證明相關文件外,
服務人員只和我要了稅單影本 買賣公契影本,
完全沒有提到要相關資金證明和私契。
辦理完後給了我一張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我問服務人員我不用提供資金證明嗎,
服務人員回答我不用,就這樣結束了。
之前我查看資料,國稅局似乎是要提供"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給我"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請問是因為公告價值不到220萬的關係嗎?
所以也因此不需提供資金證明嗎?
可是我私契訂的買賣金額是250萬,
但服務人員完全沒問到我私契金額和內容。
這樣之後會有什麼影響嗎? 我實價登錄時又該登錄多少金額?
未來我如果出售時,其成本認定會被認定為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