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也沒有懂稅務的朋友可以問,目前很苦惱,來稅版請
教大家…
A和B執行某項業務所得(攝影),A和B人員分別填寫勞務報酬單給XX公司,
A人員應該要拿到12000元,
B人員應該要拿到9000元,
但處理帳務人員失誤,把12000+9000=21000的支票全部開給A人員,
造成A人員被代扣10%稅(2100元)以及1.91%的二代健保(401元),所以支票帳面是18499元
,
那因為XX公司已經開了支票,政府也代扣10%稅了,所以公司財務部門堅持說不能重開,
那支票不能重開,所以我只好請A人員把支票存戶之後,再轉9000給B人員,
問題來了,
請問B人員應該針對這9000元的收入,換算多少%數的稅金給A人員呢?
另外公司堅持票開出去政府已代扣10%所以票不能重開,這是合理的嗎?
因為我是發案的窗口,必須處理這些雜事,然後還要自認倒楣補貼1.91%的二代健保(401
元)給A人員QAQ
希望有懂這塊的稅務高手們指教了!
(手機排版請見諒)